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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14岁女孩与15岁男孩网恋,与对方及其朋友线下见面玩耍后,被对方及其朋

山西吕梁,14岁女孩与15岁男孩网恋,与对方及其朋友线下见面玩耍后,被对方及其朋友骗到家中,先后强行发生了关系并怀孕。事发后,男孩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个月,男孩的朋友因差1周才满14周岁逃脱刑事责任。女孩的父母难以释怀又以女孩的名义将男孩及其朋友以及二人的家长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1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2023年7月9日,14岁女孩小花(化名)在一短视频平台与15岁男孩小强(化名)建立恋人关系。

次日下午,小强带着自己的小壮(化名)骑电动车在一市场与小花相遇后,带着小花去一商场玩耍。

过程中,小强与小壮以给手机充电为由,将小花带至小强的家中,而后不顾小花的反抗,先后与小花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小花将自己的经历告诉给了自己的家长,小花的家长当即便报了警。

《刑法》第17条规定,犯强奸罪,已满14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但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警方介入后,查明上述事实,又查明事发时小壮还差一周才满14周岁,责令小壮的家长严加管教小壮,对小强立案,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小花的家长带小花去医院检查时,又发现小花怀孕,给小花做了流产手术。

2024年3月,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小强犯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1个月。

小强获刑后,小花由于精神状态不稳定,又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

想到小花的遭遇,小花的父母难以释怀,而后又以小花的名义将小强、小壮以及二人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另再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怒斥小强、小壮的恶行,表示小强、小壮给小花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导致小花至今还不能正常上学,至今一分钱也没有赔偿,也让小花的父母身心疲惫,无法正常上班工作,给小花一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小壮及其父母一方表示,该赔偿的就应该赔偿。

小强及其父母则只愿意承担小花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不愿意承担精神损失费。辩称:

第一、小强与小花系朋友关系,二人年纪相仿,认识几个月之久,关系一直很好,并非小花一方所说的只是临时起意的行为。

第二、小强因年纪尚小,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发生此事,因此事已经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个月,这对于本该学习知识、充实头脑的年纪,已经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处罚。刑事处罚本身就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判处小强监禁刑已经是对被害人精神的最大补偿。

第三、小强因其不懂事犯下的罪行也致使其整个家庭处于沉重的悲痛之中,对其本就贫困的家庭无异于雪上加霜。对于对小花造成的伤害,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2个孩子都能从此事当中慢慢走出来。

法院怎么判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据此,法院认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诉讼,可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具体到本案,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为合理费用。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赔偿范畴,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也于法无据。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生效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了小强、小壮共同对小花实施了侵害,并导致小花怀孕并引产的后果,但在案证据无法确定二人之间造成该后果的具体侵权人,故应对小花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因《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小强与小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当由各自的父母承担。

核定小花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心理辅导治疗费用共计3.2万余元后,法院最终判决小强与小壮的父母限期赔偿小花3.2万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非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