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董先生开小店卖油面筋,一顾客买3.3264元面筋,他四舍五入收3.33元,多收0.0036元。顾客索要500元,不然就举报。董先生赶人后,真被投诉,遭超2.7万倍罚款。董先生气坏了,直呼顾客是职业打假人。这事让人感慨。
据2025年5月21日潇湘晨报报道,在江苏宜兴的一条老街上,董先生经营着一家小小的油面筋店。
店面不大,但收拾得干净整洁,董先生每天天不亮就起床准备食材,就盼着能多卖出去些油面筋,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那天上午,店里像往常一样来了不少顾客。有一位顾客进店后,挑挑选选买了一些油面筋,结账时,金额显示是3.3264元。
董先生平时收钱习惯了四舍五入,就笑着对顾客说:一共3.33元哈。
顾客一听,脸色立马就变了,大声说道:你这多收我钱了,必须给我个说法,不然我就举报你!
董先生愣了一下,赶忙解释:哎呀,我这平时都是四舍五入收钱的,大家也都这么算,就多收了您0.0036元,实在不好意思。
可顾客却不依不饶,双手抱在胸前,提高了音量:0.0036元也是钱,你这是欺诈消费者,必须赔我500元,不然我马上举报你!
董先生一听,心里也来了气,他觉得这顾客也太不讲理了,就因为这么点小钱,在这大吵大闹。
他皱着眉头说:您这要求也太过分了,就这点小误差,我给您道个歉,这钱我不能赔。
顾客见董先生不肯赔钱,更加恼怒,在店里大声嚷嚷起来,引得其他顾客都纷纷侧目。董先生实在没办法,只能黑着脸把顾客赶了出去。
董先生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可没想到,第二天他就接到了相关部门的电话,说他被顾客举报了。
经过一番调查处理,董先生竟然因为多收了那0.0036元,被罚了超2.7万倍的金额。
当董先生得知这个处罚结果时,整个人都懵了,他气得直跳脚,在店里来回踱步,嘴里不停地念叨着:这哪是顾客,分明就是职业打假人,故意来讹我的,就因为这点小钱,至于这么狠吗?
周围的邻居和老顾客们听说这事后,也都纷纷为董先生打抱不平。
大家觉得董先生平时为人老实,做生意也很实在,就因为四舍五入多收了几分钱,就遭受这么重的处罚,实在是太冤枉了。
而那位顾客,在投诉完董先生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董先生只能无奈地接受这个结果,他看着自己辛苦经营的小店,心里满是委屈和无奈。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从董先生的行为来看,他四舍五入收取费用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董先生在结账时,未按照实际消费金额3.3264元收取费用,而是四舍五入收3.33元,多收了0.0036元,虽然金额极小,但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计量不准确,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不过,这种行为的违法情节相对轻微。在现实中,商家四舍五入收费的情况较为常见,多数消费者也能理解这种小额的取整方式。
而且,董先生并非故意欺诈消费者,只是基于日常经营习惯做出了这样的操作。
二、从顾客的行为来看,其要求赔偿500元并举报的行为存在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但关键在于,董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要求经营者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董先生多收0.0036元,并非故意为之,也未虚构或隐瞒任何事实,所以很难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顾客以此为由要求赔偿500元,缺乏法律依据。
三、从相关部门处罚的角度分析,如果处罚金额超2.7万倍,这显然与董先生行为的违法程度不相匹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所述,董先生四舍五入收费的行为虽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但情节轻微;顾客索要500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最终,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保障小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这件事也让董先生意识到,以后做生意可得更小心谨慎了,哪怕是一分一毫,都得算得清清楚楚,不能再因为这些小事惹上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