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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江西铜鼓,一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在路边拦车过程中,两名男子用金钱、零食等

冤不冤?江西铜鼓,一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在路边拦车过程中,两名男子用金钱、零食等将其哄至车内,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但事后女子确报警两名男子qj,法院遂以qj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大河报、宜春中院等) 2021年5月22日下午,女子邬某站在路口,眼神茫然,时不时朝着过往车辆挥手。 不一会儿,一辆车缓缓停在邬某面前,车窗摇下,露出韩某和刘某的脸。“妹子,去哪儿?顺路带带你。”韩某假笑着说。 邬某犹豫了一下,见对方态度“友善”,便上了车。 上车后,韩某和刘某自称是“大刘”“阿亮”,有一搭没一搭地和邬某聊天。 在聊天中,他们发现邬某时不时地会发笑,而且还自言自语,看起来好像异于常人。 然而,他们并没有对比有过多在意,而是将注意力逐渐集中在了别的心思上。 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目光逐渐变得猥琐。 突然,韩某伸出手,向邬某X部摸去,但邬某的反应和表现仍异于常人。 韩某与刘某见状,觉得邬某好骗,便又向其提出了更过分的要求——发生关系,邬某对此表示拒绝。 韩某与刘某便停下车子买来零食,并答应事后会给其钱财,邬某当即转变态度并默许了两人的不法要求。 就这样,车子开到偏僻处停下,在狭小的后排座上,两人先后同邬某发生关系。 事后,他们还塞给邬某100元,又买了些食物,并将她送回了家。 然而,韩某和刘某倒地还是低估了邬某对善恶的分辨力。 第二天,邬某就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这样一来,问题来了,邬某到底是不是受害者呢? 具体而言,这就主要看邬某在事发之时的精神状态如何,如果邬某当时是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与常人无异,则表明其具有性同意权,其同刘某与韩某的行为顶多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如果邬某在事发之时是精神病发作的状态,对事情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没有性同意权,刘某和韩某的行为系违背妇女意志的qj,需要依法承担刑责。 但事实情况是,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和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一份认定邬某在事发当时精神症状已缓解,具有性防卫能力;而另一份则认为邬某辨认能力丧失,无防卫能力。 那么,院方会如何认定呢? 院方认为有如下有理由来来判定邬某在事发当时是没有性防卫能力的,且刘某、韩某应该能识别出来: 其一、邬某系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靠药物来维持病情。 根据邬某平日里的表现,虽然在正常的时候和普通人没有差异,但邬某还是会有很多与常人不同的地方,比如说自言自语、无故发笑等。 这样的状况只要有接触就可以察觉的到。 其二、根据相关证据表明,韩某、刘某同邬某接触过程中能够发现邬某无故发笑的情况。此外,两人X胸时,邬某的冷静的表现同样异于常人。 当两人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后,邬某一开始是拒绝的,但当两人又提出给邬某买零食及给金钱的时候,邬某又不假思索地答应了。 种种迹象表明,邬某的行为不是一个正常人能够做出来的。 其三、根据邬某在警方询问具体事发时的情况来看,邬某在此过程中甚至还发笑,俨然与受害者的形象不符,客观上也佐证了邬某对性能力的认识存在障碍。 据此,可以认定邬某在事发之时没有性防卫能力,邬某主观上也并非自愿。而韩、刘二人在已经察觉到邬某不同于普通人的情况下,依然采取用零食、金钱诱骗与之发生关系。 刘、韩二人的行为在实际上,已经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人针对精神残疾人实施犯罪,理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以qj罪判处刘某、韩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过后,两人不服又提出上诉。 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评论列表

收手吧阿祖
收手吧阿祖 25
2025-05-28 14:40
这种判刑真没话说,笑死
浪人
浪人 14
2025-05-28 17:25
这下爽安逸了,十年牢狱之灾

期待 回复 05-29 01:27
两只禽兽!活该!

园园
园园 13
2025-05-28 16:38
冤?什么冤?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罪,有什么冤枉的?何况别人精神不正常,即使你当时骗取了同意,那也是犯罪。

浪迹天涯 回复 05-28 19:48
丈夫违背妇女意志,婚内强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清北送达邬老师
清北送达邬老师 13
2025-05-28 14:23
十年,哈哈
用户17xxx01
用户17xxx01 6
2025-05-28 21:52
性质恶劣
用户17xxx81
用户17xxx81 4
2025-05-29 01:33
活该,这是多缺女人啊,贱
飞上云霄
飞上云霄
2025-05-29 01:51
关键还是两人玩,十年只少不多。判个二十年也不重。如果一对一判三五年就行了,以后玩长了心眼单挑就行。起码罪轻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