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的父亲去世后,一位自称是其同父异母的兄弟突然找上了门,要求继承男子父亲名下40%的公司股权。然而这一提议遭到了男子及其母亲的反对,认为对方的身份存疑,且认为即便是非婚生子,也没有权利继承家族企业的股权。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最终闹上了法院。 据中国新闻网5月23日报道,男子吴某的父亲是一家家族企业的股东。在2023年,吴某的父亲不幸离世,吴某为父亲操办的后事。 然而等后事结束后,一位自称是吴某同父异母的兄弟吴某某突然出现,而且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继承吴某父亲名下的40%的股权。 对于突然冒出来的吴某某,吴某感到十分诧异,他从未听父亲提起过有这么一个兄弟,吴某的母亲也不知情。 因此,吴某认为吴某某的身份不明。而且就算吴某某是他同父异母的兄弟,那也是非婚生子,是没有资格继承家族企业的股权的。 吴某某不服,认为即便自己没有入家族族谱,但毕竟是吴某父亲的亲生儿子,所以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相应的股权。 为了能证明父子关系,吴某某还提交了“次子”户口登记簿、确认父子关系的诉讼笔录及《出生公证书》。 吴某自然不会认可这些证据,他认为这些都可以伪造,只有亲子鉴定才是最可靠的。可是吴某的父亲已经去世,要做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了。那该怎么办呢?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从该规定来看,成年子女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拒绝或没有相反证据的,法院就会倾向于有证据的一方。 现在吴某某提交了一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吴某父亲具有亲子关系,但也间接的证明了存在亲子关系。 而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法院提出让吴某的亲叔叔、吴某以及吴某某之间做鉴定。 后经鉴定结果显示,吴某某与吴某是同父异母的半同胞兄弟。 在这一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更加确信了吴某某就是吴某父亲的亲生儿子。虽然是非婚生子,但也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那么吴某主张其父亲是家族企业的股东,吴某某未入族谱,不能继承公司股权,这是否合理呢? 其实即便是家族企业,也逃不出《公司法》的约束。 《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章程中未明确约定非婚生子不能继承,那吴某某就有权继承吴某父亲的股权。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可以继承吴某父亲名下的13.33%的股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但遭到了二审法院的驳回。 目前,法院已责令涉事家族企业要配合吴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5 - 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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