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自证凶手是精神病?全网大都在犯一个逻辑错误。
为什么要证明她是精神病?谁有法律效应的证明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提出主张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而非被动回应的一方。
就凭一张精神病鉴定证书吗?这并不能作为证据的有力证明。
她在回答精神测试的时候,可以做到混淆视听,可以做到装疯卖傻。
案犯在杀人前,面对保安的询问,言语简单有力,保安问,你为什么要敲别人家的门,她回答,敲门犯法吗?回答问题条理清晰有力,不像精神混乱的人所回答的。
很多精神病患者,大都是情绪内耗,大都会自我攻击,自我毁灭。
而此案凶手就是一个反社会型人格的人。嫉妒被害女子青春靓丽,身材好,自信阳光,被害人回小区的路上要经过凶手家的门栋前面。凶手应该是多次看到被害者。
支持判凶手死刑。这种反社会人格的人活着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
每一条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背后都有一条血淋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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