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爆料称,自己骑着电瓶车在小区街道正常行驶时,一名母亲领着孩子横穿道路,自己已经避让过去了,谁知孩子却突然掉头跑向了自己的电瓶车,自己和小孩双双倒地,事后因超速被认定为主责,可是小孩家属却要求自己赔偿47万元。
据悉,事发当天,电瓶车车子刘女士骑着车子在小区街道正常行驶,看着眼前有一对母子横穿道路,刘女士随即向左侧进行了避让,就在避让过这对母子的一瞬间,这名小孩却突然转身跑向了电瓶车。
这次因为避让不急,刘女士和小孩双双倒在了地上,因为鉴定事发时的车速是28公里每小时,被认定为了超速,所以,刘女士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可是,因为这个小孩患有血友病,事发后,小孩家属将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7万元。
有人说,电瓶车无责任,人家正常行驶,怎么能预料到小孩会突然掉头跑,明显是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
也有人说,小孩突然回头,谁也救不了,但问题是小孩为什么掉头跑,是打算讹人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电瓶车虽属非机动车,但其在小区道路行驶时仍需遵循合理注意义务。
可是,对"合理注意"的认定通常结合道路环境、通行习惯等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限速往往在10公里或者20公里每小时,那么,本案中28km/h的时速已超出小区限速,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概率,退一步讲,如果电瓶车速度很低,哪怕是突然转身也能够避免事故。
但本案关键在于:儿童突然折返的行为,监护人是否也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监护人未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照护义务,放任儿童在道路上随意跑动,显然存在着监护过失的情况,那么,在认定责任方面,是需要考虑的。
不过,因为刘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其实还是有一些救济途径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若刘女士能提供小区监控证明患儿突然折返的速度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可能成为推翻原认定的关键证据。
即使复核维持原认定,刘女士仍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可重新认定责任。
但是,不管怎么说,刘女士应为自己在小区道路上超速行驶承担责任,而最终是否要承担40多万的赔偿款,还要看这笔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还是说这笔钱要额外治疗孩子本身的疾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