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税务机关勤勤恳恳工作了34年,本以为能顺利退休,没想到在退休前夕,被要求签署自愿转为企业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书,否则退休无望。男子果断拒绝签字,结果退休手续一拖就是一年多。如今男子没了收入,只能靠子女接济和捡废品为生。更令人震惊的是,与男子有同样遭遇的同事还有十几个。 据第一财经5月31日报道,在1989年9月1日,男子冯某成为了某县税务局的编制外的聘用人员。此后冯某连续三次与税务局签订了聘用合同,其中有两次是10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2年开始,冯某正式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身份进行了参保。2024年,冯某准备办理退休。 可冯某怎么也没想到,社保局却要他转为企业参保,不然退休手续是办不了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第2条规定,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但冯某并未答应,他认为一旦答应了转保,那退休待遇就相差太大了。冯某因为给妻子治病,家里欠下了不少债务,所以这退休待遇是一分钱都不能少。 然而到了2024年10月17日,社保局与税务局联合召开了大会,要求与冯某等十多名员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转为劳务派遣合同,走企业参保。如果不肯转,那就别想退休。 冯某等人对此感到绝望,他表示自己可以转劳务派遣,但至少也应该有点补偿,可他们连提都没提。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冯某等人该如何维权? 1、冯某等人在2012年的时候,是按照当时的政策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身份参保,这个是合法有效的。 既然如此,不能因为现在政策有了变动,就无视了以前的合法规定,必须要有一个善后处理的方法。 比如:给予冯某等人一定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补偿一定的工资,或者在退休待遇上比一般企业要好一点。 现在的事业单位退休的待遇可比一般企业职工退休的待遇要好很多,如果不给任何补偿,的确对冯某等人不太公平。 2、税务局提出与冯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转为劳务派遣,这属于变更劳动关系。 在变更劳动关系时,势必会出现先解除原先的劳动合同,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冯某等人自愿,那没什么问题,但现在冯某等人不愿意,税务局就无权要求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税务局要与冯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必须协商一致。如果强行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雇,应当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就冯某的情况来看,他在税务局工作了34年零8个月,那应当支付3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而且这个月平均工资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再加上2倍的赔偿金,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换作是谁都不会轻易放弃。 因此,如果税务局非要强制变更合同,建议冯某等人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最后,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但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相关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过渡方案,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强制要求。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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