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张先生外公弥留之际,想回家走完最后一程。家人求医院派救护车被拒,无奈联系私人救护车。对方迟到20分钟,先要价2000,讨价还价后说好1500,到家却坐地起价要1800。张先生家人愤怒又无奈,考虑到外公情况危急,只能妥协给钱。这事儿让人气愤,私人救护车怎能如此趁火打劫!
据齐鲁壹点报道,张先生外公住院俩月了,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到了弥留之际,心里头就盼着能回家,走完这最后一程。
张先生一家人心急如焚,想着赶紧让老人回家。他们第一时间就找到了医院,希望医院能派辆救护车,把老人安全送回去。
可医院那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说现在救护车都派出去了,没空。张先生一家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可医院就是不管。
没办法,张先生只能四处打听,最后联系上了一辆私人救护车。电话里,对方说得挺好听,说马上就来。
可左等右等,这救护车就是不来,足足迟到了20分钟。等车一到,张先生还没来得及松口气,对方就狮子大开口,要2000块钱。
张先生一听,3公里的路,10分钟的车程,就要2000块,这不是黑心是什么?
张先生跟对方讨价还价,说能不能便宜点。对方一开始还死活不松口,后来见张先生一家态度坚决,才松了口,说1500块。
张先生一家人心想,1500就1500吧,总比2000强。
可谁知道,等车到了家门口,对方又变卦了,说要1800块。
张先生一家人气得不行,跟对方理论起来。
可对方,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说:你们给不给?不给我们就走了,老人可等不起。
张先生一看外公那虚弱的样子,心里头一阵酸楚。他知道,现在跟对方争也没用,只能妥协。
于是,他咬了咬牙,从兜里掏出钱,递给了对方。对方接过钱,这才把老人抬进了屋。
这事过后,张先生一家人心里头那个憋屈。他们觉得,这私人救护车真是太缺德了,趁火打劫,一点儿同情心都没有。
可他们又有什么办法呢?只能把这事儿咽进肚子里,希望以后别再遇到这样的事了。
有人认为,这私人救护车就是黑心,专门坑这些着急的病人和家属。也有人说,医院也有责任,怎么能不管病人的死活呢?
这事,确实让人气愤又无奈。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张先生一家与私人救护车服务提供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虽然双方可能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或通过其他行为表明的合同关系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费用提供服务。
然而,救护车服务提供者不仅迟到,还在到达后坐地起价,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对服务合同的违约。
关于救护车服务提供者的价格行为,如果其事先未明确告知费用标准,或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高费用,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或不当得利。
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救护车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张先生一家作为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
救护车服务提供者的坐地起价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救护车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
张先生一家有权要求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的费用提供服务,或者拒绝支付不合理费用,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救护车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或不当得利,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此类事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救护车服务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合法的救护车服务机构,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张先生一家人希望,相关部门能好好管管这些私人救护车,别让他们再这么肆无忌惮地坑人了。
他们也希望,医院能多点人情味,别在病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把他们拒之门外。毕竟,生命是宝贵的,谁都不希望在亲人最需要的时候,却因为这些事而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