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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造成损失须赔偿,扣工资有限制吗?

小林在外勤工作中不慎遗失了公司价值2万的照相机,同意全额赔偿,他的月收入为8000元,人事告知他要一次性扣除他两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小林觉得公司一次性扣的做法不合理

问:公司能扣除小林全月工资作为赔偿吗?

答:不能

分析: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例中小林确实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按上述规定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即8000X20%=1600元,单位可分多个月要求小林赔付直至挽回损失,但不能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