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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女子花了3万元,买了车位里面的一块地,建了个小房子,她跟卖车位的人说,

山东济南,女子花了3万元,买了车位里面的一块地,建了个小房子,她跟卖车位的人说,钱不够,后面再买车位,结果她不买了,后面一个男子买了车位,可是却被女子占用了,男子使用不了车位,找女子理论,女子就说:你买了车位,使用不了车位,找我干啥,你去找卖车位的人。 潘先生每次下班回,回来停车都特别麻烦,他花了十几万元买了一个车位,想着这下终于不用愁停车的事情了,结果他惹了无穷无尽的麻烦。 当他真正停车到车位的时候,一个范女士出来找他麻烦了。 她说:“你把车停在这里,我房子里面都是钢管,搬钢管出来,蹭到,刮到你的车,你不要怪我。” 潘先生听到她这么一说,就知道自己惹麻烦了,就不敢停车在那里,从此车位就被她给占用了。 这可是潘先生花了十几万买的车位,有买卖合同,有付款记录,自己可以光明正大的使用这个车位的,现在这个车位却被别人使用了,潘先生心里非常难受。 使用不了车位,他就去找物管,找卖房子的人,了解一圈下来,才知道事情不简单。 原来这个范女士太精明了,本来这个车位里面有一块地,这块地只需3万元,车位要十几万。 她跟卖车位的人说,她现在钱不够,先买那块地,等过段时间再买车位的,卖车位的人也没考虑那么多,就直接卖了那块地给她。 女子买了那块地之后就建了一个小房子,作为仓库,放了一些钢管,然后那个车位她也顺便使用上了。 潘先生了解到这些,才知道自己就是个大冤种,这个范女士明显就是奔着免费使用这个车位,来买那块地的。 难怪她这么理直气壮,让潘先生找卖车位的人,不要去找她。 潘先生使用不了这个车位,卖车位的人和物管也帮他协调不了,他只好多次找这个范女士协商,但每次都被这个范女士官里官气地说:“你使用不了这个车位,跟我有什么关系,去找卖车位的人了,找我干什么,你让卖车位的人来找我。” 看着这个范女士如此有底气,不怕卖车位的人,也不怕物管,反正就是那么光明正大地霸占车位,潘先生只好找来记者。 记者找物管了解,物管收了范女士30元的车位管理费,但是对于这个车位的买卖情况,他们一概不知,现在得知范女士和潘先生的纠纷, 他们表示后面不再收范女士的车位管理费。 记者又找到卖车位的人,了解情况,他们说范女士没有买那个车位,也没有租赁合同,什么都没有。 他们解释,如果那个车位腾出来卖给别人,就会影响她的那个房子的使用,她现在就是耍无赖。 看着物管和卖车位的人对范女士没有了招,记者只好打电话给范女士。 她问范女士:“你是以什么理由使用车位的?” 结果范女士说:“你没有权利问我这个问题,你也没有权力管这些,他买了车位,实现不了使用车位这个目的,就去找卖房车位的人,找我干什么?” 说完范女士就把电话挂了,她后面拒绝回答问题,看着这个范女士如此地难打交道,大家也是很无奈。 现在潘先生只好围绕房子是否违建这个问题,来解决自己车位被范女士霸占这个问题,他们又找到了街道办,街道办表示他们将会联系相关部门,了解处理这个事情。 潘先生遇到这个事情确实是挺麻烦的,范女士耍无赖,车位里面又是她的仓库,搬东西进进出出,会影响车位的使用,潘先生要使用车位,要实现这个目的真的很难。 那么潘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潘先生是有车位的使用权的,他已经买了车位,车位已经是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现在潘先生使用不了自己的车位,被范女士霸占了,如果范女士停车在他的车位上,他有权拒绝。 2、对于范女士来说,她的房子也有买卖协议,那也是她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房子前面,她也有进出权利,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这个房子是否是违建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如果这个房子是违建的,那么范女士就应该拆除,这样潘先生就可以正常使用自己的车位。 3、范女士无权使用潘先生的车位,如果她强行使用,那么这就是违法的事情。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车位被私自占用的情境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占用行为,即停止侵害; 那么你觉得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来源:小溪办事—2025年6月7日)

评论列表

zcicbc
zcicbc 2
2025-06-08 12:15
用钢筋水泥墙挡起来不就行了吗!
用户10xxx55
用户10xxx55 2
2025-06-08 11:43
物业不管的话你把自己的车位也盖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