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老板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老板在外结识小22岁女子并与之同居。同居6年后,女子为老板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可就在女儿2岁的时候,老板突然因病过世,留下460万遗产。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将老板妻子以及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板遗产。妻子让女子拿证据证明双胞胎是亲生,女子手里还真的有证据,但是经过鉴定后女子傻了眼! 老板汪某与妻子曾某在上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随着生意的扩张,汪某常年在外,与曾某聚少离多,渐渐感情也淡了许多。 汪某在异地他乡总有各种各样的女人扑上来,其中就有小他22岁的吴某。 吴某与汪某在2006年相识,接触下来,汪某对吴某产生了感情,在相处2年后同居在了一起。 有了吴某的存在,汪某更是减少了回家的次数,常年跟吴某住在一起,直到2013年吴某怀孕,这段老少恋有了爱情的结晶。 在2014年6月,吴某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汪某喜欢得不得了。找人给女儿取了吉祥的名字,还让小女儿随了吴某的姓。 吴某以为汪某会为了双胞胎女儿为她谋个地位,跟曾某分开。岂料还没到2年,汪某就因病过世了。 吴某的得意算盘落空,而且汪某过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吴某跟双胞胎女儿一下子就没有了依靠。 吴某不甘心,寻找各种办法终于查询到汪某到底有多少遗产。除了外地有一套房产外,在温州的核心地段还有2套房子,而且还有40%的公司股权,总价值有460万元。 本来是弱势一方的吴某瞬间有了想法,她没有名分无法争夺遗产,但是她的双胞胎女儿却可以作为非婚生女继承汪某的遗产。 于是吴某带着律师团队找到汪某的妻子曾某,以双胞胎女儿监护人的身份要求继承汪某的遗产。 曾某对于吴某的出现很意外,因曾某从来没想过汪某会在外面还有个女人,而且还有2个女儿,曾某一下子就慌了。 吴某拿出一份势在必得的样子跟曾某摊牌,曾某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也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给出了一份建议,吴某想要以监护人的身份继承汪某的遗产,前提是要证明双胞胎女儿是汪某的亲生女儿。 但是汪某已经过世,这亲子鉴定无法实现,所以吴某的想法也很难实现。曾某心里有了底儿,拒绝了吴某的要求。 吴某当然不甘心,于是把曾某和曾某的儿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合法继承汪某的遗产。 1、 吴某认为,她作为双胞胎女儿监护人的身份,是可以代替女儿要求继承汪某的遗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虽然吴某跟汪某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是汪某却是双胞胎女儿的父亲,出生证明上写的也是汪某的名字,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既然双胞胎女儿是汪某的亲生女儿,那么作为非婚生子女,也同样享有继承权。 吴某计算了一下,双胞胎女儿应享有汪某遗产16.65%的份额,约76.6万元。 2、 曾某提出不同看法,吴某无法证明双胞胎女儿是汪某的亲生女儿,所以无法继承汪某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曾某认为,若是吴某能够证明双胞胎女儿是汪某的骨肉,那么按照相关规定,曾某当然不能剥夺吴某双胞胎女儿的继承权。 但汪某已经过世,无法通过亲子鉴定去证明双胞胎女儿的身份,又何来的继承遗产。 3、 吴某主动提出自己有办法,因为汪某在过世前就跟双胞胎女儿做过亲子鉴定。 汪某在吴某生下双胞胎后,就跟双胞胎女儿曾经做过亲子鉴定,而且汪某的血液样本还在鉴定中心有所保存。 虽然汪某当时跟吴某说过,说双胞胎女儿跟汪某并没有关系,但是吴某并没有相信,觉得汪某就是不想分财产而已。 在2017年12月1日,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汪某与吴某的双胞胎女儿进行司法鉴定,看看汪某跟吴某的双胞胎女儿到底有没有血缘关系。 苦苦等了多日,鉴定结果终于出炉。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汪某与吴某的双胞胎女儿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吴某听到结果后怎样都无法接受,她认为不可能。 就在2018年1月29日准备开庭审理遗产纠纷案的时候,吴某主动找到法官,愿意接受鉴定结果,主动撤诉。 汪某在过世前对一对双胞胎那般喜爱,却在过世前未对其留下任何遗嘱,就是因为双胞胎不是自己的孩子,吴某始终不愿承认罢了。 好在汪某过世前曾经做过鉴定留有血液样本,给曾某跟儿子留下了全部的遗产,也算是做了一件好事。 你怎么看待非婚生子女继承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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