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承包收入咋就成了非法占有,孟希娟千万贪污案值得商榷 咸阳偏转集团幼儿园园长、承包人孟希娟被淳化法院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 据说孟希娟本人表示因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看完评论区,感觉许多吃瓜群众觉得这个判决有些不对路,明明是有合同的内部承包,1079万所得是承包者自己的合法经营收入,20年的承包期限,合同显示每年交给偏转12万承包费,并安置4名偏转后勤人员。 我咋看都觉得这个判决有些问题,除了孟希娟提出的她个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以下事实证明判决有些站不住脚。 1.本案的焦点之一,偏转集团后勤部与孟希娟的幼儿园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偏转后勤部究竟是不是独立法人?有没有资格与孟希娟个人签订长达20年的幼儿园承包合同?如果合同甲方不是独立法人,按说就没有资格签订合同,所以合同本身就非法,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判决勉强站得住脚。 2.如果合同主体没问题,而且乙方孟希娟承包几年里按时足额缴纳了承包费以及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那么这个非法占有罪不成立,贪污罪更不成立。 3.还有一个问题,孟希娟以前是国有企业偏转集团员工,是国家工作人员,焦点在于国企职工合法承包内部幼儿园之后当了园长之后身份界定究竟还是不是国企职工?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很关键。 本案焦点不仅仅是她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合同是否有效是关键,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不合法,非法合同承包获得的收益自然不能归个人所有。 但是如果合同有效,双方履行义务,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恐怕很难成立。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企内部承包利益归属引发的案件,事实上,很多国企都这么搞,所以这个判决有些勉强,试想想如果孟希娟承包幼儿园获得利润不是1079万而是10.79万,或者亏损,还有人起诉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