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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何先生花费16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新能源车,事后通过保险查询,发现车辆是

浙江宁波,何先生花费16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新能源车,事后通过保险查询,发现车辆是一辆全损车,遂要求车商退款,但车商拿出一份合同,表示他们在交易之前已经告知何先生了。(来源:1818黄金眼)

何先生说,他经济能力一般,也没有正式的工作。于是,几位朋友商量凑钱给何先生买一辆新能源车,让何先生跑专车赚钱。

随后,何先生经人介绍,和朋友一起来到二手车门前。工作人员给何先生介绍了一辆2024款新能源车,该车外表看起来非常崭新,但发生过一些小的事故。

何先生认为小事故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遂经过协商,和二手车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为16万元。

但何先生将车辆开回去,通过行驶证查询保险事故时,竟然发现该车是一辆全损车,曾一次性理赔过13.2万元。

于是,何先生找到二手车商,要求退车,但二手车商提供了一份双方买卖合同,合同明确注明,车辆是一辆全损车,不保证里程数。

而何先生则向记者提供了一张合同照片,照片上的字迹内容和二手车商提供的完全不同。

何先生表示,他签订合同时,合同只强调不保证里程数,并没有说车辆是全损车。如果他知道是全损车,肯定不会买,因为全损车具有安全隐患。

另外,二手车商提供了查询报告,表示报告上明确注明车辆是全损车。换句话说,他们已经给何先生告知清楚车辆情况,并没有隐瞒相关信息。

而何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工作人员只发送了车辆部分信息,关于车辆全损信息没有给何先生看。

对此,二手车商表示,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更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他们愿意给何先生一些补偿,但何先生不同意,坚持要求退车。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何先生的诉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首先,何先生和二手车商签订买卖合同后,支付了车款,车商也向何先生交付了车辆,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事后何先生发现车辆是全损车,要求退款,而车商为主张已经告知何先生车辆是全损车,双方对此产生分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何先生提供的合同照片和二手车商提供的合同字迹明显不同,且二手车商给何先生发送的视频内容明显不完整,可以证明二手车商隐瞒了车辆系全损车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何先生有权要求和二手车商撤销合同,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则按照500元计算。

只要何先生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二手车商的行为构成欺诈,那么何先生除了要求退款以外,还可以要求3倍赔偿。

至于二手车商辩解合同系工作人员自己添加或者工作人员发送视频不完整,并不影响车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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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大家好
大家好 9
2025-06-13 12:13
宁波卖二手车真大胆
机械师
机械师 1
2025-06-13 15:27
再次证明宁波不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