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到达公司停车场后死亡!法院判了,不能算工伤!尚未下车,为未步入工作岗位!
看到这,估计很多小伙伴跟我一样脑袋是炸的,我记得以前在学习法规的时候,上下班途中身故的,应当算是工伤的啊,难道我也出现了曼德尔效应?
为此我特意查了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特定交通事故中受伤或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确实是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法律规定尚且如此,咱也不过多评论。
我只想说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法理之外还有人情,咱是不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其他途径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