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一6旬男子走进某美甲店,要加女店主微信,提出“特殊服务”,女店主说她是做正经生意的,男子却说,做这行没正常的,我可以加钱。女店主愤怒的把男子赶了出去,男子却骂骂咧咧:有钱都不赚。结果悲剧了! 6月12日,一身穿蓝色牛仔衬衫,手拿红色安全帽男子,又进了路边的一家美甲店。 此时,女店主正坐在沙发上刷手机,她看到进来的是一个男子,还60多岁,顿时怔了一下。 美甲店进来消费的,都是女性,而且还是十指不沾阳春水的未婚女性居多,因为她们不做家务不做饭,把指甲做的赏心悦目。 婚后的女性做了美甲,做起家务不方便,最多涂个指甲油,这进来一个花甲之年的大爷,女店主有些懵圈,她想可能大爷是来问路的。 可大爷一开口把女子吓了一跳,大爷问女子,什么号码,加个微信? 女子一头雾水,加微信干啥?如果是年轻小伙,可能看上女店主了,要耍朋友,一个大爷为啥要加年轻姑娘的微信? 大爷接下来的话,女店主彻底明白了大爷的意思,大爷说:等我方便就过来,晚上你过来。 闹半天,大爷把这里当成了那种场所,女店主脸色大变强压怒火,说:我们这里的话就是正经生意,不做这些的。 可大爷却嗤之以鼻,他不屑的说:干你们这一行的,没有正常的。 大爷言外之意,你跟我装什么清高,装什么纯洁,我一眼就看穿你们这行业的本质了。 女子的愤怒无以复加,大爷不但对自己不尊重,还侮辱她们的这个行业,她再次重申:我们没有其他的服务。 但在大爷看来,女店主是想欲拒还迎,无非是想多要钱,这年头,没有钱解决不了的事情。 于是,大爷开门见山的提出,他可以加钱,他本以为女店主听了会心花怒放,然后起身热情招呼他,他也能趁机揩一把油,然后,两人热热乎乎加上微信,谈好价格,晚上就成交了。 没想到,女店主撑不住了,怒斥大爷赶紧离开。 在女店主看来,这个大爷的装扮就是一个下苦力的,因为还拿着安全帽,说明工作还很危险。 他一把年纪了,还出门打工,说明家里条件并不好,可他却为老不尊,竟然有这样的龌龊想法,这样的人,还对他客气个啥。 大爷一看女店主变脸了,只能转身离开,边走边嘟囔:有钱都不赚! 女店主看大爷离开后,心里才松了一口气,家里人得知后,赶紧报了警,大爷一把年纪了,想着放松一下,最终,丢人现眼,还会收到治安处罚。这就叫偷鸡不成蚀把米。 有人说,不是,你这个报警的理由是什么????现在对女人的保护已经伤害到男人了。 法律分析与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适用分析: 男子在美甲店内以语言暗示女店主提供特殊服务、贬低她职业正当性,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侵犯女店主的尊严和名誉权。 男子反复纠缠并提出交易要求,虽没发送信息,但他当面持续骚 扰行为符合“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实质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招 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适用分析: 男子在公共场所美甲店主动询问特殊服务并明示支付费用,构成公共场所招 嫖行为。即使最终没达成交易,他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已触犯本条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任何公民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均有举报权利。 男子语言侮辱和招 嫖行为已扰乱公共秩序,且直接侵害女店主的人格权,报警符合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提供帮助”。 法律对两性的保护平等适用,男子行为已突破合法边界,属违法行为,与他的性别无关。 如果女店主虚构事实恶意报警,可能构成诬告,但本案中女店主是依法维护自己权益,不存在“过度保护”问题。 “男子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侮辱他人和第66条招嫖的行为,应合并执行拘留及罚款。 公开侮辱职业群体、反复纠缠、年龄因素,高龄违法应依法处理,但非免责理由。 没实际实施肢体侵犯或威胁,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共场所招 嫖及侮辱他人,均属违法,无关性别或年龄。 商业经营场所不得因他人主观臆测被污名化,商家有权拒绝侮辱性言论并报警。 大家遇骚扰应即时取证并报警,避免以“息事宁人”心态助长违法气焰。 信源:法治进行时202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