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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女子通过打拼赚了一笔钱,为实现安居梦,数年前豪掷348万购入房产,如今房

河南,一女子通过打拼赚了一笔钱,为实现安居梦,数年前豪掷348万购入房产,如今房价惨跌至121万。女子不堪房贷重压,决定断供“弃房”,本以为能甩掉包袱。谁知银行一纸清算单如晴天霹雳:收房后,女子竟倒欠银行近100万! 账单包含未还本金、高额罚息、违约金、诉讼及律师费。女子崩溃,懊悔不已,房子竟成吞噬积蓄的“无底洞”,不仅首付血本无归,更背上百万巨债。网友追问:这“天价账单”合理吗? (案例来源:综合观察等) 数年前,李女士(化名)怀揣着为家人筑巢安家的美好愿景,几乎押上了全部积蓄并背负了沉重的银行贷款,以总价348万元购入一套房产。她当时的期望颇为朴素:即使房价不能暴涨,至少也能保值,为家人提供一个遮风挡雨的港湾。 然而,现实却给了李女士一记沉重的闷棍。购入房产后不久,房价非但没有企稳,反而遭遇了持续性、大幅度的下跌。 祸不单行,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李女士家庭的收入也出现了显著缩水。原本勉强能够支撑的月供,此刻变成了压在全家人心头的巨石,导致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经济上捉襟见肘。 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重负下,李女士产生了一个看似能“解脱”的想法:既然房子现在只值121万,而欠银行的贷款还远高于此,不如直接停止偿还房贷(断供),让银行把房子收走,这样“糟心事”就结束了。 在绝望感和一丝“如释重负”的错觉驱使下,李女士最终下定决心停止偿还房贷(断供),并联系银行表达了放弃房产、由银行处置的意愿。 她天真地以为,房子被收走,债务便随之两清,最多是首付和已还月供打了水漂。 然而,银行的回应如同又一盆冰水,将李女士彻底浇醒。不久后,一封来自银行的律师函送达她手中。摊开那份密密麻麻的费用清单,李女士的双手止不住地颤抖。 清单上赫然列着:尚未清偿的巨额贷款本金(远高于当前121万的房价);因断供产生的高额逾期利息;依据合同条款计算的违约金;银行启动法律程序产生的诉讼费;银行聘请律师追偿产生的律师费;可能还包括房产评估费、执行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银行核算后告知李女士:即使收回房产并拍卖处置,所得款项在清偿上述所有费用后,不仅覆盖不了全部债务,李女士反而还倒欠银行约100万元! “这怎么可能?!房子我都不要了,怎么还欠这么多?!”李女士瞬间崩溃,红着眼眶,声音里充满了绝望与难以置信的愤怒。如今,她陷入了真正的两难绝境。 李女士满心苦涩地自嘲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断供后债务范围该如何确定? 本案中,李女士停止还贷后,银行主张的债务总额,包括未还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一般而言,银行所主张的债务金额均是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推敲。 司法实务中,银行在主张的各项债务中,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都不一定能够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比如利息和违约金,对于金融债权,各项费用合计数要求不得超过以未还本金的24%年利率标准计收,超过部分,依法应当调整。 比如律师费,除特殊法定情形外,要求有合同明确约定,且即便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也要求律师费实际发生,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且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合理性。 2、李女士是否有权仅以房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即放弃房产即了结债务?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上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而非免责权。 抵押权本质是优先受偿权而非免责权。房产拍卖后不足清偿的差额,仍属普通债务。银行可对李女士其他财产继续追偿,包括工资、存款等(执行程序中的扣划、查封)。 所谓“放弃房产抵债”仅意味着借款人丧失物权,但主债务并不消灭。实践中部分借款人误认为“交房即债务终结”,系对担保法律关系的根本性误解。 3、房价暴跌等重大变化,是否构成《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李女士能否据此请求法院变更(如调整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示公平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民法典中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属于“重大变化”。 本案中,李女士所购房子的房价已从348万暴跌至121万左右,如能够证明期间系因政策调整或市场供需变化,或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实现债务调减。 4、此外,当下已有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李女士或可考虑申请个人破产,只要能够遵循考验期的规范,就可以实现债务豁免。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评论列表

随缘
随缘 1
2025-06-15 18:12
没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