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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重庆巴南,38岁司机驾车遇前车卸货挡道,持续鸣笛引发附近居民不满。

“必须严惩!”重庆巴南,38岁司机驾车遇前车卸货挡道,持续鸣笛引发附近居民不满。多名居民围车指责,双方激烈争执。不料,司机竟猛踩油门强行冲撞突围,阻拦居民1人当场殒命,4人重伤送医。报警后,警方火速控制肇事司机。目前,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方向盘秒变凶器的背后,是路怒失控还是故意杀人? 据潇湘晨报报道,2025年6月14日晚八点,熊某(化名)驾驶着他的轿车经过一个繁忙的小区门口。恰逢前方一辆车正停靠在路边卸货,挡住了去路。 心急的熊某没有选择等待,而是持续按响喇叭,刺耳的鸣笛声在相对安静的小区环境中显得格外突兀和扰人。 这持续的噪音引发了旁边多名群众的强烈不满。大家觉得在居民区这样长时间鸣笛非常不文明且扰民。 情绪激动的李某(化名)、王某(化名)等人随即围上前去,隔着车窗指责熊某的行为。双方言辞激烈,发生了争执,现场气氛顿时紧张起来。 在争执过程中,熊某没有选择冷静处理或等待警方调解,而是做出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决定,他强行发动车辆,意图驾车驶离现场。 此时,部分居民(包括李某、王某等)正站在车前或车旁阻拦其离开。熊某不顾阻拦,执意开车冲撞出去。 熊某强行驾车驶离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阻拦车辆的群众受伤。现场一片混乱。 警方接警后火速赶到,控制了熊某,并将伤者紧急送医。 令人痛心的是,其中一名伤者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另外四名伤者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幸无生命危险。 截至目前,熊某目前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1死4伤啊!按喇叭罪不至死,但油门踩下去与谋杀有什么区别呢! 有网友说,方向盘不是武器!无论多愤怒,驾车冲撞就是突破法律底线。路怒症成隐形杀手!建议驾考增加心理评估 也有网友说,关键看行车记录仪:如果车辆缓慢移动后因恐慌加速,或构成过失犯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析呢? 1、熊某驾车冲撞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刑法》第115条,熊某的行为若要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其驾车冲撞的行为是否 “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 《刑法》第133条,熊某的行为若要构成 “交通肇事罪”这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本案中,案发环境为夜间小区门口、人群聚集、车辆被围状态、居民站位(车前/车旁)等客观条件,足以使驾驶人预见冲撞必然性。若证据显示熊某曾口头警告(如“撞死不管”)或存在蓄力加速行为,将强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认知。反之,若其鸣笛示警后缓慢起步,则可能指向过失。 “强行驶离”的表述隐含对抗性意志,当伤者肢体接触车辆时,熊某选择继续行驶而非制动,实质是将车辆转化为对抗工具。刑法学理认为,行为人以具有致命性的机械装置对抗人身阻拦时,对结果持默许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 熊某直接“驾车驶离”且造成1死4伤的后果,其行为与安全规范存在根本性断裂。这种重大背离难以用“轻信能避免”解释,更贴近对结果的无所谓态度。 也就是说,熊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不大。 同时,若证据证明熊某仅针对阻拦者定向冲撞,如只朝特定方向行驶,则侵害对象具有相对特定性,更符合故意伤害罪。 而小区门口属半开放场所,现场除阻拦者外存在过往居民,通报提及“引发旁边居民不满”。熊某冲撞时若人群未固定,可能波及无关路人。且车辆冲撞具有连续伤害特质,从致1死4伤的结果看,损害范围已超出特定争执对象,具备危害扩散的现实表现。 基于此,熊某的行为或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造成1死4伤的严重结果,或将面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范围内处罚。 2、受伤居民阻拦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本案中,受伤居民阻拦系因熊某先行不当鸣笛引发,属道德层面的不当行为(欠缺暴力性),与熊某后续的机械性致命反击不存在对等性。 受伤居民阻拦与伤亡结果之间仅为条件关系,而熊某驾车冲撞才是决定性原因力。 因此,被害居民的行为不阻却违法性,仅在量刑时作有限考量,且不影响核心罪名成立。 本案告诉我们,路怒纠纷中,方向盘即凶器,任何“强行突破”都可能滑向刑事深渊,切忌冲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