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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家樱桃熟了,红彤彤挂满枝头,本是喜事。可张老太连续两天来偷摘,男子发

辽宁,一男子家樱桃熟了,红彤彤挂满枝头,本是喜事。可张老太连续两天来偷摘,男子发现后劝阻,没想到老太拿起扫帚就打。男子刚要理论,老太直接瘫坐地上不起来,男子害怕出意外,无奈服软。老太这才满意离开,留下男子满心憋屈。这老太偷摘还理直气壮,霸道行径让人咋舌。

据河南公共频道百姓315报道:李先生家的院子里种了几棵樱桃树。今年樱桃终于熟了,红彤彤的樱桃挂满枝头,像一个个小灯笼,看着就让人高兴。李先生满心欢喜,想着等樱桃再熟透些,就摘下来给亲戚朋友送点,自己也尝尝鲜。

张老太是村里的老人,平时就爱占点小便宜。这天,她路过李先生家,看到满树的樱桃,眼睛都直了,趁着李先生不在家,她偷偷溜进院子,伸手就摘起樱桃来,一边摘一边往嘴里塞,吃得满嘴都是汁水。

第二天,张老太又来了。这次她更过分,还带了个袋子,打算多摘点带回家。就在她摘得正起劲的时候,李先生回来了。

李先生看到张老太在偷摘樱桃,又气又急,赶紧上前制止:“大娘,您这是干啥呢?这樱桃是我种的,您怎么能随便摘呢?”

张老太却满不在乎,白了李先生一眼说:“我就摘几个尝尝,能咋的?你这樱桃种在院子里,不就是给人吃的嘛。”

李先生耐心地解释:“大娘,这樱桃我种了一年,花了不少心思,您要是想吃,跟我说一声,我给您摘点也行,但您不能这样偷摘。”

张老太一听,不乐意了,把袋子往地上一扔,抄起靠在墙边的扫帚就朝李先生打去。李先生没想到张老太会动手,吓了一跳,赶紧往后躲。

他一边躲一边说:“大娘,您别冲动,有话好好说。”可张老太根本不听,挥舞着扫帚,追着李先生打。

李先生刚要开口理论几句,张老太突然“哎哟”一声,瘫坐在地上,双手捂着胸口,嘴里喊着:“哎呀,我难受,我心脏病犯了。”

李先生一下子慌了神,他虽然知道张老太可能是在耍赖,但又怕真的出什么事,到时候自己有理也说不清。他赶紧蹲下来,轻声说:“大娘,您先起来,咱有话好好说,我不跟您计较了。”

张老太见李先生服软了,这才慢慢从地上站起来,拍了拍身上的土,得意地说:“哼,早这样不就完了嘛。”

说完,她捡起地上的袋子,又摘了一些樱桃,心满意足地离开了。

留下李先生站在院子里,看着满地被踩坏的樱桃,心里憋屈得不行。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受害者,怎么最后还得向偷摘的人服软呢?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一、张老太连续两天偷摘李先生家的樱桃,这一行为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张老太每次偷摘的樱桃价值可能不大,但她是连续两天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

即使单次盗窃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多次盗窃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对于盗窃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案件,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即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张老太可能会面临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张老太用扫帚殴打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人身权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李先生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张老太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张老太瘫坐在地上耍赖的行为,虽然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如果她以这种行为要挟李先生,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的目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不过,要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等。

张老太主要是为了逃避责任和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而耍赖,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标准,但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公序良俗。

而李先生在面对张老太的殴打和耍赖时,选择了无奈服软,从法律角度来说,他的做法虽然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升级。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