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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地游泳垂钓20人被处罚

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6月16日讯(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林志安/文部门/供图)炎热的夏日里,游泳消暑是一件十分惬意的事,但是如果选择在饮用水水源地游泳,那可就违法了。6月12日以来,惠安县多部门在梅山水库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4天查处了20起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

位于惠安县紫山镇和螺城镇交界处的梅山水库,是福建省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当地政府部门采取了设置铁栅栏围挡、告示牌以及用扩音喇叭循环喊话等方式,提醒并禁止进入水库进行游泳、钓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但是,据当地群众举报,总有人无视禁令甚至破坏防护网,强行进入保护区游泳、钓鱼。入夏以来,这样的违法行为更加频繁。对此,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每天都在劝阻、制止,但收效甚微。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近期在梅山水库游泳、钓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6月12日下午,惠安县召开了相关事项调度会,会上要求成立执法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连日来,由惠安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直属水库水资源调配中心、螺城镇人民政府、紫山镇人民政府等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在梅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区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明令禁止的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男子在饮用水水源地钓鱼被查处

执法人员查处在水源地游泳的违法行为

4天来,联合执法队伍在梅山水库共查获20起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分别被处以罚款的处罚。接下来,各部门将持续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的行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惠安县有哪些地方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353号),洛阳江、黄塘溪、锦芳水库、菱溪水库、梅山水库等均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

答: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里从事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何种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