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从电动车上下来时,手机从口袋中掉出来。这一幕刚好被经过的路人看到,当着男子的面把手机拿走,男子全程没有制止。直到男子准备拿出手机听歌,才发现手机丢失。报警后,因手机价值超过3000元,捡到手机的路人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路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蔡某在2019年2月的一天,搭乘同事的电动车来到地铁站。由于还没有到发车时间,蔡某下车后继续与同事聊天。 蔡某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手机已经从口袋里滑落掉在了地上。 这一幕,刚好被经过这里的闫某看见,当着蔡某的面,顺手便捡起了地上的手机。 直到蔡某准备拿出手机听歌时,才发现手机已经丢失。蔡某赶紧用同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提示无人接听。 蔡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闫某抓获,闫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捡到手机的事实。 经过鉴定,蔡某的手机价值为3174元,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盗窃罪,将闫某移交至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蔡某的手机据为己有,且在蔡某打电话后依旧不予配合归还手机,其性质恶劣,应定性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结合以上事实,认定闫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闫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某不死心,继续提起申诉,法院这么判了! 法院审理时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法院经对蔡某的询问得知,蔡某在与朋友聊天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的手机已经丢失。且闫某供述,是当着蔡某的面拿走的手机,蔡某并没有对其进行制止。 也就是说,涉案的手机已经不在蔡某有效控制之内。 另外,案发地点为人员流动性高的公共场合,闫某捡起手机的过程,也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 其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闫某亲眼目睹了蔡某掉落手机的过程,故无法证明闫某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 综上法院认为,闫某有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目的,但不足以证明闫某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涉案手机的价值仅为3174元,并没有达到犯罪数额标准,另外,在诉讼过程中闫某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有悔罪表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闫某无罪。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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