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淮南一家汽车销售商(以下简称淮南销售商)售卖了一辆新车给李先生,新车开回家后不久,李先生发现车内有碎玻璃,询问得知该车在卖给他之前更换过挡风玻璃,之后李先生将这家汽车销售商告到法院。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销售商退还李先生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给李先生。
消费者:新车内发现碎玻璃,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
2024年8月26日下午,李先生到淮南销售商店内预定了一辆全新汽车,并支付订金1000元。几天后,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115000元,销售商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外观没有损坏。然而,销售商交付车辆后,2024年9月3日,李先生在使用中发现车辆油门踏板和主驾座位下面有碎玻璃,向销售商质问是否更换过该车前挡风玻璃,销售商承认更换过前挡风玻璃。
李先生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其所购买车辆是全新车辆,而该销售商故意隐瞒该车更换过前挡风玻璃的事实,该隐瞒的事实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构成欺诈,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该车辆退款、赔偿他为车辆花费的费用及购车款102134.83元(合同约定115000元,其中包含保险4458.1元及税8407.07元)的三倍赔偿。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淮南销售商申请,法院通知了淮北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淮南销售商:消费者滥用诉讼权利并有敲诈嫌疑
淮南销售商在法庭上辩称,其只是帮助李先生代购。李先生想要购买的型号汽车,当时公司并无此款车型,就要求帮助他寻找该型号车辆,他们询问淮北公司后,得知该公司有一辆符合李先生要求的车辆,经李先生确认后,同意他们帮助李先生向淮北公司购买该辆车,他们只是帮助李先生代购。而对于车辆问题他们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诈行为。
淮南销售商称,在发车前提醒过淮北公司检查好车辆,该公司保证没有问题,李先生在提车时也现场检查过车辆,后发现车辆玻璃损伤问题,他们立刻跟淮北公司进行确认,又积极配合李先生进行检验,他们在整件事中并不知情,且没有知情的可能性,他们已经尽到了检查与提醒义务。
淮南销售商认为,李先生在知道车辆有瑕疵的情况下拒绝更换车辆的提议,坚持将车辆上牌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是李先生自愿接受车辆瑕疵放弃要求补偿权利的行为。挡风玻璃属于汽车配件,并非不可分离,而且不影响安全驾驶。根据实务中经验,挡风玻璃是配件,并不构成退赔偿。李先生在知道车辆瑕疵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上牌并使用至今,拒绝更换车辆的要求,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并有敲诈嫌疑。
第三人淮北公司:案件不符合“退一赔三”的法定情形
淮北公司在该案审理中称,案涉车辆系淮南销售商从该公司处调货,然后由淮南销售商直接出售给李先生。李先生与淮南销售商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淮南销售商在售出案涉车辆时对于案涉车辆更换过前挡风玻璃的事实不知情,不可能存在欺诈销售的情况。
第三人淮北公司称,该公司与淮南销售商同为汽车厂家授权的经销商。案涉车辆前挡风玻璃系在第三人处进行更换的,而且更换的是原厂原装前挡风玻璃,系淮南销售商与李先生发生纠纷后,淮南销售商向第三人询问,第三人的负责人向售后了解才知道,是第三人的过失未告知淮南销售商更换过前挡风玻璃。所以,淮南销售商不可能向李先生诉状所陈述的那样故意隐瞒前挡风玻璃更换的事实进行欺诈销售。
第三人认为欺诈销售应该建立在买卖双方主体之间,并且卖方应当存在欺诈的故意,买方基于欺诈故意陷入错误认识进行购买。本案并不符合欺诈销售的构成要件,不符合退一赔三的法定情形。第三人没有与李先生直接签订购车合同,没有向李先生收取任何的购车费用。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与李先生之间不成立买卖关系,李先生要求第三人承担欺诈销售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诉求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先生发现其购买的案涉车辆油门踏板和主驾座位下面有碎玻璃,便向淮南销售商询问原因,淮南销售商随后又询问淮北公司,淮北公司承认在淮南销售商调货前,案涉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因受损被更换和因工作疏忽未告知淮南销售商,淮南销售商对更换前挡风玻璃不知情,并表示愿意为李先生更换车辆。淮南销售商知道案涉车辆被更换前挡风玻璃的事实后,告知李先生有争议暂时不要登记上牌,但李先生为了享受机动车以旧换新的15000补贴,于2024年9月11日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案涉车辆税费8407.08元并将该车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上牌。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淮南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淮南销售商和淮北公司均为专门汽车销售单位,且淮北公司当庭已自认淮南销售商向其调车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而仍然将一辆出厂后因受损更换过前挡风玻璃的案涉车辆交给淮南销售商予以出售,且又未如实向淮南销售商说明情况,淮南销售商因疏忽大意,对其销售给李先生的案涉车辆是否为新车未尽到充分的检查验收义务,该销售行为对李先生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李先生请求判决淮南销售商退还购车费用102134.83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306404.49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淮北公司在本案中虽存在过错,但并非本案合同关系的直接相对方,如淮南销售商与淮北公司之间存有争议,可另案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先生与淮南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退还给淮南销售公司;淮南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李先生购车款102134.83元、赔偿原告李先生购车款306404.49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6月16日,大皖新闻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后,淮南销售公司已提起上诉。
大皖新闻记者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