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6月17日讯(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王金植文/图)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被罚1000元;没有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被罚1000元。近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布两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游客,选择旅游服务时,务必确认对方资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检查导游资质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导游林某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私自接受游客委托,为对方公司举办活动的参加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并收取相关的导游费用。林某某上述行为被认定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某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导游证5天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陈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私自接受游客委托,为其战友聚会提供导游服务,并收取相关的导游费用。陈某某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