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牌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新市区范围内团结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南环中路以北、柳河路以南区域;具体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立面、绿化带、人行道及住宅楼体(业主共同所有部分)设置的经营性招牌及标识标牌(包括电子显示屏、横幅、灯箱等)进行专项整治。
二、整治时间
6月16日至7月16日为集中专项整治时间;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持续规范全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标牌管理工作。
三、整治重点
1、按照广告招牌设置需遵循“一店一牌”的原则,整治“一店多牌”现象。
2、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设置的道旗广告。
3、整治城区绿化带、人行道内设置的各类经营性户外广告及标识标牌;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的公益性广告、路名牌等。
4、整治城市住宅楼体(业主共同所有部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招牌;住宅楼体(业主共同所有部分)临街外立面经批准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和编码牌确保安全,并定期检查。
5、建筑物楼顶、墙面,道路、桥梁、交通护栏、供电、通信、绿化等设施上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
四、整治要求
1、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标牌,必须向玉门市城市管理局提交设置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置。
2、涉及城市住宅楼体(业主共同所有部分)临街外立面建筑物名称标志和编码牌,需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经城市管理局审批方可设置。
3、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单位或产权人要积极主动拆除,在接到城市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由设置单位或产权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特此通告
玉门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