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大妈通过朋友介绍,从诊所拿了20袋“三无”药品,总价值600元。大妈感觉服用后效果明显,便加价卖给3个朋友9袋药品,收费一千余元。不料,大妈被有关部门罚款15万元。大妈不服,以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为由提起上诉。可有关部门认为,本应对大妈处罚150万,已经对其减轻处罚了。法院怎么判?(来源: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六十多岁的女子刘某,长期饱受腰痛的折磨。后经朋友的介绍,刘某在某诊所里,拿了些治疗腰痛的药物。 其中有20袋药物,是诊所太夫给单独开的,没有外包装袋,也没有药品相关信息。 刘某服用一段时间后,感觉腰痛的症状有明显减轻。 刚好刘某的两个朋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刘某就将其中的9袋药物,以加价的方式卖给两个朋友,共收取费用1000余元。 结果悲剧了,刘某被有心人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妨害药品管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检方经调查认为,刘某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念其犯罪情节轻微,遂决定不予起诉。 可还没等刘某松一口气,当地有关部门却对刘某做出行政罚款15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刘某懵了,一纸诉状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刘某自身就患有相关疾病,经过服用该药物后身体明显出现好转,这才推荐给朋友,系朋友自愿购买。 第二,刘某已经60多岁,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第三,结合检方的调查,已经认定刘某的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相关后果。 第四,刘某是首次违法,且在事后退还了钱款,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15万罚款,已经超出了刘某的承受范围。 可有关部门认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货值金额按照10万元计算。 也就是说,依据涉案的金额,刘某需要缴纳150万元的罚款。有关部门做出15万的罚款决定,已经考虑到了刘某真实情况,从轻做出处罚。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结果,以及刘某自己的供述,基本能够确定刘某犯罪事实,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故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对刘某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遂驳回刘某的诉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给出了不同意见。 二审认为,刘某作为一名普通大众,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亦缺乏对药品知识的了解。故法院认为,刘某在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 另查明,刘某将药品加价卖给两名朋友,其真实获利不多,证明刘某不以盈利为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同时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且在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酌情判决对刘某罚款5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