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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一男子驾车不慎碾压了路边窜出的黑狗,然后扬长而去。不料,受惊黑狗竟转头

湖南郴州,一男子驾车不慎碾压了路边窜出的黑狗,然后扬长而去。不料,受惊黑狗竟转头扑向无辜行人,疯狂撕咬!结果,行人双腿血肉模糊,紧急送医治疗6次。事后,行人报了警,讨要说法,警方组织调解,狗主人喊冤:“都怪司机撞狗!”车主反驳:“狗不拴绳才惹祸!”三方调解陷入僵局。无奈,行人将狗主人及车主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15日,某法院通报了一起离奇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0月的一个阳光明媚的秋日午后,某条宁静的街道上,行人李明(化名)正悠闲地漫步在路边,享受着午后的微风。 这条路段虽不繁忙,但常有车辆穿梭,路旁的居民区里偶尔传出几声犬吠,为小镇增添了几分生活气息。 李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那天他刚下班,正准备步行回家,浑然不知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即将打破这份平静。 就在这时,一辆银色小车从远处驶来,驾驶者张强(化名)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司机,他正赶着去接孩子放学。车子以中等速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张强专注地盯着前方,但谁也没料到,一只体型中等的黑狗突然从路边草丛中窜出,像一道黑色闪电般冲向马路中央。 这只黑狗是附近居民王华(化名)家饲养的宠物,平时常在户外活动,王华并未给它佩戴牵引绳或采取任何约束措施。 黑狗的突然出现让张强措手不及——他本能地猛打方向盘试图避让,但距离太近,只听“砰”的一声闷响,车子右前轮狠狠碾压过黑狗的后腿。黑狗发出一声凄厉的惨叫,痛苦地翻滚在地。 张强在惊吓中未停车查看,而是直接加速驶离现场。他心想:“只是一只野狗,没什么大碍。”殊不知,这一举动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被碾压的黑狗并未重伤死亡,但剧烈的疼痛和惊吓让它陷入狂躁状态。它挣扎着爬起,眼中充满恐惧和攻击性,转而将怒火发泄向最近的目标——正站在路边惊呆了的李明。 黑狗像疯了一般扑向李明,一阵疯狂的撕咬瞬间发生。李明毫无防备,双腿和双脚被狗牙深深咬入,鲜血迅速染红了他的裤腿和鞋子。 他疼得惨叫连连,试图挣脱,但黑狗死死咬住不放,直到附近居民闻声赶来才将狗驱离。 李明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经诊断,他的双腿和双脚多处皮肤撕裂,伤口深及肌肉,医生立即进行了清创缝合手术。 首次治疗就花费了医疗费1762元,后续李明还需多次往返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和破伤风针剂,总共接受了6次治疗。 事后调查显示,这只黑狗确为王华所养。王华作为犬主,平时任由狗只在户外自由活动,未使用狗绳或设置围栏。 当地派出所介入后,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李明要求张强和王华共同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张强辩称自己只是正常驾驶,狗突然窜出非其过错;王华则指责张强撞狗才引发事故。但调解陷入僵局,各方互不相让。 李明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张强和王华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说,拴绳是底线!王华要是牵了绳,狗根本不会窜马路,更不会发疯咬人。司机撞狗固然不对,但根源在主人失职。 也有网友说,最惨的是李明!好好走路被咬得,结果加害方还在扯皮?支持法院严判,不拴绳的狗主人和肇事逃逸的车主都该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动物防疫法等规定,饲养犬只必须采取栓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 对于动物损害责任不以饲养人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即应担责。 本案中,王华未对黑狗栓绳,且黑狗出现在公共道路,已证明王华违反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王华主张“张强撞狗是直接原因”,试图切断其监管失职与损害的关联。 但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未拴绳的狗自由活动于公共区域,被车辆撞击属于可预见的风险,而受惊伤人则是该风险的现实转化。若无王华的初始违规,后续连锁反应根本不会发生。 同时,《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李明被黑狗咬伤,除了王华未管理好黑狗外,还有车主张强撞到黑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在居民区路段,犬只、行人出没具有可预见性,张强未能及时避让或刹车,证明其注意义务履行不足。 而张强碾压黑狗后,导致黑狗受惊,但其未停车处理,逃逸阻断了犬主及时控制风险的可能。 至于李明,作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属合法权利行使,并没有主动挑衅,如踢打动物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减轻相关方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强和王华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张强和王华分担。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万能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