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女子与丈夫29年婚姻崩塌后,发现前夫竟在婚内向小14岁第三者转账210万元,不仅为其支付房产首付、房贷,还育有私生女!离婚后女子愤而起诉。庭审中,前夫辩称女子离婚时明知这段关系存在,默认赠与有效;第三者辩称“钱是女儿的抚养费”。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网友警示:用夫妻共同财产养第三者?法律让你连本带利吐回来! 据红星新闻报道,6月14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夫妻一方婚内赠与第三者钱财纠纷案件。 徐薇(化名)与何建(化名)于1994年2月28日结为夫妻,共同走过29年婚姻后,于2023年8月29日协议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何建结识了比他年轻14岁的符琳(化名),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女。 2015年至2023年间,何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符琳名下房产首付及按揭贷款、代缴社保等方式,陆续向符琳赠与款项合计210.1万元。 这些资金流水像一根根尖刺,扎进徐薇离婚后整理的账目里。她发现前夫竟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筑起“金屋”,向第三者讨要未果。 无奈,徐薇愤而将何建与符琳诉至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追回122万元本息。 庭审中,前夫何建辩称:离婚前徐薇已知晓其与符琳关系,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全部归徐薇所有,故其无权再主张赠与款项。 第三者符琳辩称,部分款项系何建支付的非婚生女抚养费,并非无偿赠与,不应返还。 对此,有网友说,孩子无辜,但拿200多万‘抚养费’过分了吧?普通家庭养娃哪要这么多?这明显是诉讼策略! 有网友说,符某要是早把房产转移了怎么办?判决容易执行难,建议徐女士立刻申请财产保全!男方最该被追责!两头欺骗却全身而退?让立法让过错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也有网友说,讽刺的是:男人用婚姻积累的财富支付出 轨成本,最后法律让第三者来买单——这场闹剧没有赢家。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婚内赠与第三者行为为何当然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和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共有。而夫妻任何一方对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并不一定发生效力。 同时,《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何建转账的210万元产生于婚内,徐薇作为妻子,依法享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权份额。何建单方处分全部款项,构成对共有权的实质侵害。 而对于共同财产重大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301条),何建擅自赠与构成无权处分。 同时,符琳并非善意方,其明知何建已婚,仍维持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而何建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赠与符琳,以维系这段关系,显然“违背家庭伦理秩序”,击中法律道德底线。 基于此,即便符琳不知到何建已婚的情况,结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徐薇作为无过错方,亦有权以何建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主张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符琳以抚养费抗辩为何不能阻却返还?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基于该条款,何建作为与符琳非婚生女儿的亲生父亲,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是,本案系赠与无效纠纷,符琳理应另案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而不是在本案提出抗辩,这一抗辩事由在本案无法发挥相应法律效力。 同时,抚养费权利主体是子女而非符琳本人,其混淆自身财产权与子女人身权。 而且,本案中房产首付、按揭款、大额转账远超合理抚养成本,符合赠与的“无偿性”特征。 另外,徐薇只是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并未要求符琳将何建本该享有的一半权益也一并返还。 显然,徐薇对非婚生女无法定抚养义务,故符琳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3、徐薇在离婚后为什么还可以追索婚内赠与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何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侵害徐薇财产权形成法定侵权之债,该债务不因离婚协议终止,离婚仅解除身份关系,不消灭既有债权。 同时,离婚协议分割的是当时现存夫妻财产,而何建婚内赠与导致财产减损,属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 徐薇追索的105万元系对已流失财产的价值填补,与离婚分产属不同法律关系,而离婚使共有关系消灭,权利行使障碍消除,此时,徐薇有权进行主张,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