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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古代女性不能主动离婚?从先秦到唐代的“和离”制度颠覆认知! “和离”在《汉书

谁说古代女性不能主动离婚?从先秦到唐代的“和离”制度颠覆认知! “和离”在《汉书》《左传》等古代典籍中均有记载,如《汉书·传·匡张孔马传》所载:“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早在西汉时期就已经有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的先例。在先秦时期,和离的案例也有记载。 例如,晏婴车夫之妇以“今子长八尺,乃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为足”为由求去,就是晏婴的车夫之妻因不满丈夫的自满态度而提出离婚。 《史记》记载外黄富人女因不满丈夫而请求离婚,最终改嫁张耳。这些案例表明,在中国古代,女性在感情不合时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并且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两汉时期,除了男方主动离婚的情况外,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在西汉时期,妇女在丈夫身患重病的情形下可以主动求去,如阳信长公主亦称平阳公主,她原配丈夫是曹寿,曹寿身患重病,阳信公主于是提出离婚,而后又嫁卫青。 这样看来“和离”的做法在先秦至汉代就已存在,但一直是处于家庭—宗族义务的正统离婚规则之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民间习惯,而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以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的诏书为标志,“和离”逐渐获得了政策上的正当性。最终在唐朝时期,和离制度被正式写入《唐律疏议》,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和离”无论是源于《汉书》或是更早的《周礼》,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和离”的做法由来已久,只是到了唐朝统治者才将其正式写入《唐律疏议》之中,在此之前“和离”这一制度就已经历上千年的发展与延续了。 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和离成为解除婚姻的常见方式。《唐语林》和《太平广记》中都有记载,如张不疑因感情不和与妻子和离,李逢年因情志不合与妻子和离。最终“和离”与“七出”“三不去”一起构建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个篇章。其中,“七出”指的是女子在婚姻中犯有七种过错之一时可以被男方休弃,“三不去”则规定了女子在三种情况下不能被休弃。 唐代“和离”制度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婚姻观念从家族义务向情感尊重的重要转型。这一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依托,首次将夫妻感情破裂纳入法律框架,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离婚话语权。它与“七出”“三不去”共同构建了兼顾伦理与人性的婚姻体系,既延续了传统礼法对家庭秩序的维护,又突破了男权社会的绝对控制。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中“解怨释结,更莫相憎”的温情表述,折射出唐代社会对个体情感的包容。尽管宋明以后因理学兴起而式微,但和离制度所蕴含的自愿平等精神,仍为现代婚姻法律提供了重要启示,其历史价值远超制度本身,成为中华文明对人类婚姻文明的独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