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上海,一女子在几年前购房摇中黄浦顶豪,却被开发商临时逼付全款,无奈借900万经营

上海,一女子在几年前购房摇中黄浦顶豪,却被开发商临时逼付全款,无奈借900万经营贷凑齐3000万元全款咬牙"上车"。不料,收房后,女子及其他业主合计144户集体遭遇"办证死局",因开发商欠缴税款超10亿被税务锁死开票功能!业主被迫月供高息贷,退休计划泡汤。面对天价税单,开发商坦承"资金链断裂",直到2025年6月18日才突通知"可开发票办证",但巨额欠税疑云未散。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2021年12月,上海购房者林薇(化名)以“社保高分”优势摇中黄浦区豪宅项目“绿地海珀外滩二期”房源。 开盘当日,开发商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控股参股企业)临时要求全款支付,林薇被迫以名下公司名义借贷900万元经营贷,凑足近3000万元房款购得房产。 项目于2023年10月交付,但截至2025年6月,包括林薇在内的144户业主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有业主办理契税申报时发现,开发商长期未开具购房发票,导致登记程序停滞。 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一季度公告显示,中民外滩欠缴税款总额超10亿元(企业所得税约5.72亿、土地增值税约3.66亿、增值税约6018万),因欠税被税务系统限制开票功能。 业主罗铭(化名)购有该项目两套房产,现面临销售失联、开发商无现场负责人的困境。 林薇则因经营贷未清影响公司注销及退休手续,月还贷压力巨大。 2025年3月,黄浦区房管局回复投诉称开发商“现金流紧张”,正加速资产处置。而在2024年9月,绿地控股承认未及时办证问题,归因于“后续工程建设占用资金”。 2025年6月18日,开发商突然通知全体业主可开具发票办理产权登记,但此前欠税问题是否解决尚未披露。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判呢? 1、开发商未开发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而在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中,结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只有违反了主合同义务,通常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该主合同义务的违反,就是根本违约。 至于从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时,或者违反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有可能解除。 就本案而言,开发商交付房屋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属于从合同义务,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属于附随义务。 在购房交易中,未开发票虽不直接构成根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业主无法获得物权凭证),属于重大瑕疵履行。 因此,开发商未开发票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如林薇等业主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过户,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2、林薇通过经营贷购房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在金融监管领域,相关部门颁布了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规定,禁止个人经营性贷款等流入房地产。 但是,这些规定均为监管类规定,而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林薇虽然通过经营贷购房,但是经营贷款用于其他用途,贷款行可以提前收贷,且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内部监管方式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并不必然影响金融秩序安全,应认定为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宜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3、开发商欠税导致产权登记受阻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本案中,林薇向开发商购房,签署了购房合同,也支付了购房价款,开发商有义务向林薇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 而该办法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因此,林薇依法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开发商不开具发票的行为。 同时,协助办理产权证是开发商的义务,而房子已经交付情况下,当然应该配合业主办理过户登记,林薇有权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因开发商逾期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林薇有权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有约定从约定,如没有约定,通常可以按照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主张。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