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3楼业主发现下水管反水,需要进到1楼业主家小院,挖开地面进行更换。1楼业主担心施工后会有沉降,要求给予10年质保,后续出现问题,3楼、4楼、5楼、6楼的邻居要承担维修费用。可楼上邻居没同意,1楼又提出,可以从3楼单独走管,3楼业主说自己不想当底,也没同意。4楼业主一句话,成功化解矛盾。 6月20日,齐鲁频道报道了一起邻居纠纷事件,好在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女子家住在三楼,她发现自己家一用水就反水,请维修工人检查后,发现是3楼以上邻居共用的下水管给堵住了,需要对公共立管进行更换才能修好。 他们跟物业申请好了维修基金,但是却迟迟没法动工,因为维修需要进入一楼业主家的院子,院子下面有个化粪池,下水管道会流进这个化粪池。 一开始一楼的业主表示大家都是邻居,可以协商,但是她每次都说没空,就这么一天天给拖下去了。 面对楼上业主的催促,一楼业主也道出了自己的担忧,维修需要挖开自己家的院子地面,而自己家的地暖管子就从那里铺设的。 他们并非反对维修,只是担心一旦地面被挖开,若发生沉降等问题,责任难以界定,他们需要楼上的业主和物业给自己一个保证。 物业工作人员称,对于一楼业主提出的加钢筋、加柱子等要求,他们都已答应,但质保年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一楼业主要求10年质保,可这个小区已经交付使用17年了,他们没法保10年。 一楼业主解释道,地基塌陷等问题通常在2到5年后才会显现,所以他们才提出了想要10年的保修,但是在交涉过程中,他们和3楼女业主,也发生了一些不愉快。 原来,3楼女业主发现自己家堵了后,报了警,一楼业主觉得对方大半夜的把人叫起来,这是一种骚扰,为什么不白天报警。而3楼女业主则表示是因为晚上自己家堵了,才报的警。 此外,一楼业主提出可以从3楼单独走管,但3楼业主不同意,原因是她不想“当底”。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若3楼业主同意,从3楼直接走管,改个方案即可,若3楼业主不同意,那就没法干。 3楼业主有些情绪激动,说:原管原换,这是一楼业主之前同意了的,突然要从他们家打两个孔,家里都装修完了,他们不同意。 一楼业主表示既然这样,那就让施工方来保障这个事情,比如说沉降了,该怎么办,现在是不给保。 双方经过协商,一楼业主同意做出让步,给自己家5年质保就行,可楼上邻居还是有些犹豫。 面对僵局,4楼业主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3楼、4楼、5楼、6楼业主共同为一楼增加三年质保,加上物业原本的两年质保,一共五年。若两年后出现问题,由这几层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这个方案得到了1楼业主的同意,她表示:把问题摆在桌面上,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不然你找我的事,我找你的事,没有必要把邻里关系闹僵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约定施工后,会将一楼小院恢复原样,并保证如果5年内出现问题,由楼上的邻居承担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邻里之间本应相互理解、相互帮助。 3楼极其楼上的业主家中反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急需维修的心情可以理解。 而一楼业主担心自家地面因维修出现问题,要求合理的质保期也是人之常情。 双方一开始都没有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3楼业主觉得原管原修,这是走到哪里都说的过去的道理,可她忽略了施工有可能会给1楼业主带来一些困扰。 《民法典》第2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1楼业主确实需要给楼上的邻居提供用水、排水的便利,但是她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如果施工对1楼业主造成了损害或者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害情况,1楼业主是可以要求楼上受益的邻居给予适当的赔偿的。 物业作为维修的组织方,有责任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业主们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协商解决。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按照原管原修的方案施工,而楼上4户业主也给1楼邻居提供5年质保,5年内出现问题,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信源:齐鲁频道*小溪办事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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