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一家四口自驾游,结果半路上车子抛锚。男子联系4S店寻求帮助。4S店很快就给找来一辆拖车,费用为260元。拖车过程中,男子一家并没有下车。没想到拖车失控冲下斜坡,把男子的车给压扁,男子一家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等男子出院后向4S店讨要说法,可4S店的说法,让男子无法释怀。 (来源:大参考)
6月21日,大参考报道,男子王某趁着工作闲暇之余,带着一家四口自驾游,结果在半路上车子抛锚。
王某实在没有办法,只能给4S店打电话寻求帮助。4S店表示,可以为王某提供拖车服务,不过费用需要由王某承担。
王某支付给4S店260元的拖车费后,很快就有一辆拖车来到现场。拖车司机将王某的车辆固定之后,便开车出发了。
期间,王某一家四口并没有离开自己的车,拖车司机也没有要求。
结果没想到,拖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直接冲下一个陡坡,拖车发生侧翻,直接将王某的车压扁。
万幸的是,王某一家虽然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并没有生命危险。
交警通过对现场的调查,出具了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本次事故中,拖车司机负有全部责任。
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4s店主动退还了拖车费,并告诉王某,这家拖车公司并不是4s店的,如果后续双方存在什么纠纷,王某可以直接联系拖车公司。
4S店这是明显的在推卸责任,王某在出院之后立刻来到4s店讨要说法。
王某表示,自己的车辆抛锚之后,王某联系的是4s店,费用也是转给了4s店,在这起事故中,4S店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4s店认为,拖车费用已经退还,是拖车司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应该为此事负有全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托车司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拖车司机承认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愿意赔偿王某的车辆损失以及医疗费用,王某对于拖车司机的态度以及赔偿方案还是比较认可的。
第二,4S店在本案中是否负有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此时4S店为委托人,拖车公司为受托人。若拖车过程中因拖车公司过错导致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车主可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4S店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拖车公司追偿。
也就是说,王某是有权要求4S店承担侵权责任的。
第三,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次事故中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某明知在拖车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却与家人并没有从车上下来,主观上疏于对自己以及家人的安全提醒,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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