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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警长安大队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交通违法车辆的公告

以下26辆违法车辆,于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被交警部门在长安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应手续来长安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