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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大众网记者滕立军冯善鹏临沂报道

7月15日,临沂市召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新闻发布会,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鑫,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刘兆燕,市林业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张庆明向大家介绍《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相关情况。

王鑫作发布背景介绍,及发布的主要四项内容。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发布背景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2023年1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初步建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制度框架。

临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作为“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这一全市重大改革事项的重要内容。我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317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国土空间面积的7.66%,主要分布在沂沭河上游的沂山和蒙山等重要生态地区。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后,进一步加强监管,实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目标,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课题。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启动文件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6月30日,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发布四项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生态保护红线占用、临时用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结合我市实际,《通知》进一步细化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情形、认定程序。对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规定了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项目、输电线路工程、森林防火等5种情形,为县区出具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明确了办理程序。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制定了县级申请、市级审查的程序,规定了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确实需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进行初审,提请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出具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并联合向市政府提报审查报告,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项目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

三、规范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要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使用结束后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四、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林业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执法监督,建立“发现图斑-认定问题-查处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对红线内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地生根、有效执行。

我们制作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图,已经向社会公布。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也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图发至各镇街。欢迎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

李杰答记者提问:《通知》中提到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是指什么活动?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必要的管护研究、调查抚育等工作。包括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第二类是必要的建设活动。包括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三类是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刘兆燕答记者提问:请问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市生态环境局是如何围绕生态环境监督职责开展工作的?

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要在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的重要指示,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美丽临沂建设生态根基。

一是明确生态环境监督事项。市生态环境局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履行生态保护修复外部监督责任,主要包括七个事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性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这个目标,着力解决突出生态问题。2023年以来,临沂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林业局建立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重点打击在自然保护地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和景观破坏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重要生态空间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统筹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排查专项行动。按照“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上报销号”闭环管理机制,对发现的占用生态空间、破坏地表植被、影响生态功能等生态破坏问题,依照“该整治的整治、该修复的修复”原则,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张庆明答记者提问:什么是自然保护地?对自然保护地管控有哪些要求?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全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后,有省级自然保护区2处,自然公园(国家级和地方级)27处,共计29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地内禁止从事开垦、采矿、挖砂、会所、房地产、开发区、工业(化工)园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火力发电、围填海(湖)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采挖原生地濒危、稀有植物以及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禁止违规侵占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活动。

除上述活动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需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自然保护地内修筑设施和建设项目需先征得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同意后,编制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程序报批。

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地的,经审查可能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