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爷和朋友一起出去吃饭,因为忘记给家人打招呼,导致儿子儿媳到处寻找无果。儿媳晚上回家发现大爷一身酒味在家睡觉,于是对其进行咒骂并揪抓胳膊,导致大爷双上肢表皮剥脱、撕裂外翻。大爷不堪忍受,跳塘自杀。法院认定儿媳妇构成虐待罪,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据法治视讯7月16日报道,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虐待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年,84岁的陈大爷来到儿子家,和儿子陈某、儿媳杨某开始了一起生活。 陈大爷并不太愿意和儿子儿媳一起居住,这远远没有自己老家住的舒适自在,但他确实没办法。 在这之前,陈大爷一直和老伴一起生活,两人怡然自得的享受着老年生活,互信有个伴,也还不错。 2021年春季,陈大爷的老伴不小心摔跤受伤,他这才不得不和儿子儿媳一起生活。 一起生活后,儿媳杨某经常看他不顺眼,借着生活琐事的由头,时常对陈大爷大声咒骂,还控制陈大爷的钱财,花个钱都很困难。 这种情况下,可想而知,陈大爷生活得并不开心,但还勉强能接受。 2024年8月20日,好朋友请陈大爷出去吃饭,因为走的急,陈大爷没有通知家人。 儿媳杨某回家发现陈大爷不在家,赶紧和丈夫陈某一起出去寻找,结果到处寻找都没找到。 当晚21时,带着一身疲惫和怨气回家后,杨某发现陈大爷竟然安然无恙的在家睡觉,而且还一身酒气,这让她更加火冒三丈。 杨某于是对陈大爷进行咒骂,这还不解气,又揪抓他的胳膊,导致陈大爷双上肢表皮剥脱、撕裂外翻。 就因为和朋友吃了顿饭,儿媳妇就这样大打出手,还活生生的剥皮,这让陈大爷身心备受打击,他实在受不了这样日子,对人生充满了绝望。 2024年8月21日清晨,87岁是陈大爷不堪忍受痛苦,跳入村堰塘自杀身亡。 陈大爷去世后,儿媳妇杨某虐待陈大爷的事情也被一一揭露出来,杨某也因涉嫌犯罪被拘留。 从法律角度而言,杨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无疑。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长期通过咒骂、经济控制、肢体暴力对陈大爷实施精神与身体虐待,陈大爷因长期精神折磨丧失生存信心而自杀,直接与虐待行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0条规定,虐待导致自杀应认定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该虐待行为自2021年持续至2024年,时间跨度长,主观恶性明显。 而且,被害人最终死亡,远超一般虐待罪情节恶劣标准,杨某应该被从重处罚。 杨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虐待罪和故意伤害或者遗弃罪的竞合呢?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要求单次暴力行为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而本案中杨某的肢体伤未达轻伤标准,但长期虐待导致自杀,符合虐待罪的加重情节。 遗弃罪要求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本案中杨某未拒绝扶养,而是实施积极虐待,故不构成遗弃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构成虐待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符合三年以下的缓刑刑期范围。 法院可能考虑其认罪悔罪、取得家属谅解、社会危害性有限等因素。 被害人因虐待自杀,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仅判处两年并适用缓刑,或与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虐待案件从宽处理的倾向相关。 当然,缓刑可能弱化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震慑,尤其在致人死亡案件中易引发公众质疑。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怎么看? 信源:法治视讯—20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