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安徽淮南icon寿县的农田里本该是春耕忙碌的景象,却因一场意外蒙上阴影。被告人常某操作无人机在王某承包地播撒肥料时,为防止肥料越界,他跟随无人机到田边查看。返回途中,无人机先行飞回,而常某因疏忽大意,既未开启无人机摄像头监控周边,也未在降落点安排专人看管。这个转瞬即逝的疏忽,让失控的无人机桨叶无情击打到被害人顾某的头部。
事发后,常某第一时间拨打 120 与 110,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展现出初步的责任意识。但悲剧已然酿成,3 月 14 日,顾某经抢救无效离世,鉴定结果显示其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常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加之其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icon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逻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在于 “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的过失心态与危害结果的直接关联。在本案中,常某作为无人机操作员,对设备高速旋转的桨叶具有危险性应当具备认知,但其未开启摄像头导致视野缺失,未安排看管导致现场监管真空,这两个环节的疏漏直接违反了操作安全的基本要求。法院认定其 “疏忽大意的过失”,正是基于这种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 他本应预见到无人机自主飞行可能存在的碰撞风险,却因侥幸心理放弃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与相似罪名的边界理清 实践中易与本案混淆的是 “重大责任事故罪icon”,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行为发生在 “生产、作业中” 且违反 “特定安全管理规定”,而本案中常某的过失并非源于对行业规范的违反,而是个人操作中的疏忽。法院未适用该罪名,恰恰体现了对案件场景的精准判断 —— 这并非生产流程中的制度性违规,而是个体对风险的漠视。
(三)量刑情节的司法考量 判决中 “缓刑” 的适用值得关注。常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符合《刑法》中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规定。尤其是 “取得谅解” 这一情节,既体现了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益的修复功能,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 “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的价值追求。但这并非对过失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兼顾了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这起案件撕开了无人机普及背后的安全漏洞。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icon》的实施,无人机操作已进入 “资质准入 + 规范操作” 的法治时代,但现实中仍存在大量 “无资质操作”“简化流程作业” 的现象。农户图便利省略安全步骤,企业重效率轻培训,监管存在 “最后一公里” 盲区,共同构成了风险滋生的土壤。
从社会层面看,无人机带来的效率革命不应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操作手册上的 “应当” 不是可有可无的建议,而是用教训写就的红线;田间地头的 “注意” 不是多余的提醒,而是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法律的终极意义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警示 —— 当我们享受科技红利时,必须同步建立 “技术越进步,责任越沉重” 的认知。
人生在世,许多悲剧的根源往往不是恶意,而是疏忽。一个未开启的摄像头,一次未安排的看管,看似微小的疏漏,却可能让生命戛然而止,让家庭支离破碎。法律用刑期告诫世人:在科技与生活交织的今天,每个人都是自身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唯有将 “谨慎” 二字刻入日常,让规范操作成为习惯,才能让技术真正服务于生活,而非制造意外。这起案件留下的,不仅是一份判决,更是一声对所有科技使用者的警醒:效率之上,安全为天;疏忽之下,生命难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