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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以保促调2亿元纠纷实质化解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司法强制措施,避免对合法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该案以其他足额担保财产置换的方式,及时解冻企业的基本账户,有效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在诉各方友好协商,通过“以保促调”实质化解纠纷,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某软件公司向某通信公司购买GPU模组,并支付预付款2.48亿元。随后,通信公司向某网络公司购买上述GPU模组,并向网络公司支付预付款2.36亿元。后因网络公司未能按时向通信公司供货,导致通信公司也未能按时向软件公司供货。

软件公司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代位请求网络公司向其返还预付款,通信公司对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根据软件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通信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余万元。

诉讼中,通信公司以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其基本账户,账户冻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提供其持有的股权、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基本账户的冻结。

法院经审查,通信公司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以通信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置换担保,解除对其基本账户的冻结。

至此,通信公司的基本账户恢复使用,公司资金得以盘活,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交易往来不再受影响,“燃眉之急”解决了,但返还预付款的纠纷还“悬而未决”。

针对三方诉求的差异,法院及时组织进行调解,引导各方摒弃分歧,努力将三方的连环买卖纠纷一并解决。最终,经过多轮的沟通协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三方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有关调解事项。调解书已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本案对企业财产保全采取刚柔并济的善意执行理念,在被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足额担保的情况下及时解冻企业基本账户,有效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避免“竭泽而渔”,防范次生风险。

与此同时,通过调解有效促成三方摒弃争议、达成共识,实现各方资金及早回收,恢复了企业商业信用与市场地位,同时也为日后各方继续合作保留空间。

该案是广州法院认真履行商事审判职能,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充分考虑涉案各方企业的合理诉求和经营发展需求,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真正落到实处,树牢“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的又一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