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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登山被野猪突袭受伤引纠纷法院: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担责20%,公园管理中心无责

深圳新闻网2025年7月21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张燕)邀请客户登山赏景,不料登山途中遇上“野猪突袭”,客户受惊跌倒受伤。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伤者事后将活动组织方以及公园管理中心告上法院。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纠纷案件判决结果。

2022年4月,陈某受A公司邀请,参加其组织的深圳某森林公园登山活动。登山途中,陈某因遇野猪受惊跌倒受伤。同行的A公司员工立即联系公园管理中心求助,因事发地车辆无法直达,中心接报后派人步行前往救援,但抵达时陈某已与同伴自行下山。陈某摔倒时没有明显皮外伤,只感觉不适,下山后在附近饭店就餐,餐后仍感觉身体不适,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6天。

陈某遂将公园管理中心、A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

公园管理中心辩称已尽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A公司则认为事故系陈某自身疏忽所致,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及公园管理中心、A公司在涉案事故中存在的过错认定。

首先,关于陈某自身过错。陈某作为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判断参与程度,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

事故发生地点为森林公园,该自然环境中本身具有出现野生动物的风险,且园内存在多条不同类型的登山路径,陈某在攀登前应当知晓该登山路线存在的风险,因此对事故发生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公园管理中心的过错认定。公园管理中心已在园区入口及沿途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蛇虫和野生动物出没,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公园管理中心及时派员前往事故地点,已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之安全注意义务。

第三,关于活动组织者A公司的过错认定。A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尽管本次活动并非营利或收费,但该行为具有增强公司与客户情感联系的目的,属于公司经营内容,应当承担与本次登山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公司既未对活动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告知,亦未提示活动参与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预防风险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结合各方过错与损失因果关系,判决A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