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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兑换外币未回款,能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吗?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欲在某国购房,与被告张某私人换汇,但被告张某并未给付对应的外币,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6年,徐某在某国留学期间与在某国工作的张某相识,相互添加了微信好友。2023年7月,徐某打算在某国购买一套房屋,欲兑换20万外币,便询问张某外汇兑换事宜。张某称自己有外汇可以兑换给徐某,并约定以7.8元人民币兑换1外币。之后,张某通过其朋友联系“蒋某”兑换外币,“蒋某”要求张某转2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2023年9月12日,张某要求徐某先转款20万元人民币到其账户上,不久,张某便将上述款项转给“蒋某”,但“蒋某”表示张某需将156万元人民币付清后,才会兑换外币给张某。为此,张某向徐某说明情况,要求徐某继续转账。徐某陆续将剩余的136万元转给张某,张某再将款转给“蒋某”。之后,张某无法再联系上其朋友及“蒋某”。徐某多次催问张某,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在一直未收到约定的外币后,徐某于2024年9月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初查,认为徐某与张某的纠纷为民事纠纷,决定不予受理。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因购买房屋用人民币向被告张某兑换外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本案买卖行为无效,故被告张某所取得的财产,即人民币156万元应予以返还。在本案当中,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都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徐某主张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张某辩称徐某让其帮忙从“蒋某”处换取外币的主张。因原告徐某自始至终只与被告张某发生兑换行为,所谓的第三方均是张某自己联系,徐某所转款亦全部转入张某或其指定账户,双方的聊天记录所体现的内容亦可表明徐某只与张某存在兑换外汇关系。故对被告的辩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徐某人民币15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如有换汇需求,应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兑换,以确保个人资金安全,不要为了贪一时小利而遭受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