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艾某在某餐馆桌上拾取手机一部(系被害人周某所有)。经反复组合数字试对微信支付密码后,被告人艾某于次日将被害人周某的微信零钱52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发现微信零钱被盗转后,被害人周某随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艾某于2025年3月18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涉案手机及5200元钱款,获得被害人周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艾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赔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艾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