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十五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朗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朗大队(地址:东莞市大朗镇银朗南路138号,联系人:谭警官、刘警官,联系电话:0769-83313882)提出;如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朗大队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