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
为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生活安宁
芝罘公安
严厉打击整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对
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行为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拘留
7月14日22时许
幸福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报警
称辖区某广场附近有多人准备打架
接警后
民警迅速出警处置
经查
李某和王某
因争风吃醋发生争吵
双方约架解决此事
李某、王某各纠集10余人
在某广场形成对峙
在双方互相辱骂、准备动手期间
发现对方有熟人且有路人报警
双方迅速逃离现场
接警后
幸福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
展开抓捕工作
目前
李某、王某等13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芝罘公安
对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
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遇到矛盾纠纷需理性平和处置
切勿以身试法
付出冲动的代价
来源芝罘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