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癌 症宝妈为筹救命钱,忍痛在二手平台挂出珍藏劳力士,买家派验表师反复查验无异议后,将32万元款项打到指定账户,表也如约交付。一小时后,宝妈收到多条银行短信,提示该账户被限额。次日,多张银行卡接连冻结,房贷、车贷、医药费瞬间无法支付。河南警方告知,买家支付的钱是电诈受害人的“血汗钱”,直接打入宝妈账户。宝妈懵了,当面验货、正规交易,怎就成“洗钱”一环?救命钱冻在卡里无法使用,而手表已经无踪影。接下来,宝妈解冻银行卡之路还很漫长。 据环球网7月29日报道,徐静(化名)是个宝妈,刚经历了一场癌症手术,在家休养带娃。 经济压力下,她决定在某二手平台出售一块珍藏的劳力士手表。消息一出,问价者蜂拥而至。在30多个询价者中,网名“悟”的买家陈默(化名)报价32万元。 一个自称“老周”(化名)的居间商牵线搭桥,声称买家的钱将直接打入徐静账户,他们只收买家服务费。 为求安心,徐静坚持线下交易。 7月8日晚,陈默聘请的验表师专程从上海赶来。在徐静家楼下,验表师仔细检查手表编码,当场向劳力士官方验证:正品、无盗抢记录、无维修史。确认无误后,32万元瞬间到账。 徐静松了口气,将手表交给了验表师。 然而一小时后,她的手机弹出短信,显示收款银行卡被限额。 次日,这张承载着救命钱的招行卡被冻结,紧接着其他银行卡也相继提示冻结,房贷、车贷、保险、信用卡还款……生活瞬间停摆。 徐静去银行了解情况,银行告知,某县公安局以“涉及电信诈骗,系受害人直接汇款”为由冻结账户。 徐静懵了:“我现场拍了验表过程,钱货两清,无比正规!我怎么可能知道买家的钱干不干净?” 她并非初次遭遇交易风险,此前在平台寄售包包,验货后买家账户异常,包被退回,这让她对“验货后付款”的线上模式心有余悸。 更让她懊恼的是,居间商老周事后透露,为防电诈风险,他们惯例会“扣表三天”以便追回。若当时警方及时联系,资金在账户、手表在手中,本可无损解套。 但警方仅冻结账户,未及时追查手表去向。等徐静反应过来,手表早已流转无踪。 徐静奔波于南京与河南之间申诉,但并无任何结果。 目前,徐静名下那张承载32万“巨款”的银行卡,仍处于冻结状态。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 有人说,徐静有点冤枉,其已经把表交付给买家了,无论钱的来源哪里,只要是善意的,就可以以“善意取得”对抗警方的冻结措施,保住32万元。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a) 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b)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c)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徐静在正规二手平台发布售卖手表的信息,经过比价选择买家,最终确定买家,并与买家线下当面进行交易,有专业验表师验货并确认正品,钱货两讫,其已将价值32万元的真实劳力士手表交付给买家指定居间商老周,履行了卖方的全部义务,交易合法有效。 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她完全不知道买家的资金可能存在问题,是善意方,对其收取的32万元,依法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然而,即便认可徐静已经取得款项权属,但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然可以依法进行冻结。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0条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涉诈资金账户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果公安机关查实汇入徐静账户的32万元确系电信诈骗犯罪的赃款,即由诈骗受害人直接汇入该账户的,则可以先行进行冻结。 不过,冻结并不代表权属就有问题,对于赃款的处理,仍有可能不被追缴。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徐静作为收款方,主观善意且交付了手表,只要价格公允,或有机会对抗追缴权。 同时,即便款项被追缴,认定资金确系赃款需追缴返还受害人,徐静并非完全丧失法律救济途径。 徐静依法可以解除手表买卖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继而要求买家返还手表,或者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主张买家违约或侵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这依赖于买家有偿付能力。 徐静如果有证据证实居间商在撮合交易中存在重大过失,可尝试追究居间商的赔偿责任。 此外,有人说,徐静的钱是用于治病的,公安部门的冻结措施不具有合理性,依法应适当解除。 在法律上,司法机关在查封他人财产时,应当遵循善意文明理念,非必要不查封,应采取损害最小查封措施,符合比例原则。 徐静如确实只有一笔32万款项有问题,公安部门将其全部银行卡冻结,确实不太合理,不符合比例原则。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