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庞正
通讯员黄继忠
7月3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湖北省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将为推进数据工作、数据领域建设和发展提供有效制度支撑和保障。
条例明确了数据采集方式、采集规则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行为进行了强调,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全社会的重要资源资产。在传统政务数据基础上,条例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围。
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条例规定,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对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规范开放清单编制、开放数据获取和使用,鼓励社会公众对开放的公共数据依法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利用。支持企业依法或者依照约定,自主或者委托他人利用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或者提供数据服务。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在数据安全方面,条例明确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全流程记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安全技术防护,实行重要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保障数据处理安全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