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高*,驾驶广州中正绿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松山湖大队(地址:东莞市松山湖新城路35号,联系人:陈警官、叶警官,联系电话:0769-2289102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松山湖大队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