埴轮书话[超话] 中国古代奴婢身分的演变与良贱身分制的形成
(以下引自 张荣强《从户版到纸籍:战国至唐代户籍制度考论》,pp.328-29 & pp.334-35)
魏晋之际出现的良奴身分制,目的不仅仅是将原来属于主人私权下的奴婢纳入国家的正式统治秩序,更在于严格区分良、奴界限,防止自耕农不断沦奴婢,保证承担国家赋役的良民数量。
王仲荦、吴荣曾关注过古代奴婢价格的变化,指出西汉到东汉早期,奴婢价格比较稳定,东汉晚期价格开始增高,曹魏时期又高于两汉。奴婢价格一路走高,说明奴婢数量在大幅度下降。与汉代相比,曹魏时期奴婢的来源发生很大变化。
在国家严格限制平民沦为奴婢的形势下,贵族官僚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不得不到统治薄弱的偏远地区求购奴婢。……这些人舍近求远,也说明当时京城及周边地区已经不存在繁荣的奴婢市场。奴婢价格昂贵,使用奴婢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多少利润可言,奴隶制生产方式逐渐被租佃制所取代。曹魏后期实行的给“租牛客户”及孙吴的复客制,都反映了这一时期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随着奴婢数量减少尤其是来源发生变化,奴婢问题已经不再对作为国家基石的自耕农经济构成威胁。西晋太康年间,恬和上书武帝,提议仿效汉代限奴,结果……[被]否定。此后,中国古代再未出现着眼于经济问题的限奴措施。
两晋时期水旱灾害频繁,统治者为了维护政局稳定,有时也不得不采取便宜措施,特许陷入困境的民众卖身自救。……汉代不禁止农民在走投无路时卖身自救,但两晋则须得到皇帝特别下诏后,才允许民众自卖为奴。……官吏和卖人口与掠卖一样,被视严重的犯罪行为,遇赦也要罢官为民。这和东汉后期梁冀的事例判然有别。西晋规定禁止和卖,这就在法律层面斩断了平民卖身为奴的途径。
……有学者对比秦汉与唐代有关奴婢待遇的律文,甚至得出了秦汉奴婢地位高于唐代的结论。事实上,虽然魏晋以后的奴婢习惯上仍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并且废除人身买卖后,合法奴婢只能来自战俘和罪犯,从而导致奴婢有些方面的权益有所减少。但这一时期的奴婢在国家层面作为在籍人口,在家庭层面作为“家人”“同籍之人”,与秦汉时期的奴婢附著在户籍上称为“户下奴(婢)”、实则为主人特定财产的性质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秦汉时期的依附劳动者,除法律规定的典型奴婢之外,还有被法律承认为自由民的隶、私属和客,这些都是因劳动形态和生活境遇与奴婢类似而被社会视作奴婢的卑贱身分和雇佣劳动者。随着后者队伍的不断扩大,先是西晋统治者通过赐客制度,在法律上确认了客的私属地位;到了北周后期,又将各种形态的自由民依附劳动者统一规范为法律上的部曲,并确立了部曲作为高级贱民的地位,从而完成了秦汉时期以奴婢为特征的依附劳动者向魏晋南北朝以部曲为特征的依附劳动者的转变。魏晋之际良贱身分制的形成正是这一转变中的关键环节,就依附劳动身分而言,魏晋南北朝与秦汉时期相比有着鲜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