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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上海地铁!多人扶梯摔倒!男子一个帮忙动作成被告...责任明确了

地铁站扶梯上

眼见前方乘客失足后倒

后方乘客伸手搀扶

却牵连他人摔倒

导致好心人也成了被告?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以下简称“上铁法院”)

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回答了“助人导致

第三人受伤谁担责”的法律疑问

时间回到去年3月

乘客冯某在地铁打浦桥站

搭乘上行的自动扶梯

突然因站立不稳

冯某猛地向后倾倒

此时

冯某身后的乘客刘某反应迅速

在其即将倒地的瞬间及时扶住

避免了冯某可能遭遇的伤害

然而,由于刘某在施救借力时脚步自然地向后撤了一步,导致当时站在刘某后方的丁某等几名乘客重心失衡,纷纷摔倒。

丁某摔倒受伤后,将冯某、刘某和地铁方面三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5万余元。

原告丁某认为,据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冯某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乘梯规范,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并致使被告刘某的行动受到影响,进而使自己摔倒受伤,因此被告冯某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

同时,被告刘某突然后退,造成自己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表示,事发时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介入,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刘某在案发时面对紧急情势,及时对即将摔倒的被告冯某予以救助,该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助人为乐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典型样态,应当予以褒奖。被告刘某实施的救助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承办法官李斌表示。

同时,地铁方面已举证证明案发时涉案自动扶梯未现故障,其对于自动扶梯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检查,事发后其工作人员也及时到场处置事故,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事发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冯某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诉请各项赔偿项目,经依法判定后确认为三万余元,被告冯某需承担70%即两万余元。

最后再次提醒

乘坐自动扶梯时

“紧握扶手”是乘客保障自身安全

的第一道防线

本人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