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女子去理发店,店员在给她垫毛巾时,花了十几秒,还不小心触碰到了她的肌肤。她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于是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而对方认为又不是故意的,只赔礼道歉就可以了,拒绝了女子的赔偿要求。女子觉得不能白白让对方摸了十几秒,因此坚持要赔偿。最后协商不下,只好报警处理。 据杭州网8月8日报道,该女子边界感很强,平时从不与异性搭话、接触,除非因工作或必要沟通需要,才会与异性交流、接触。 她平时去洗头时,也不会过多和店员闲聊,基本上到店后就躺下闭目养神,等对方洗完直接吹干就离开。 但这次去时,店里来了一位新手小哥。小哥给女子垫毛巾时,生怕没垫好导致洗头的水渍流进衣服里,因此叠毛巾时过于认真,花的时间也稍长了一些。 女子像往常一样躺着等店员垫毛巾,却总觉得这个店员和其他人不一样——别的店员三下五除二就弄好了,从不会让她有被冒犯的感觉,可这位店员左弄不好、右弄不好,让她认为对方是故意的。 而且以前垫毛巾时,她从未被店员的手触碰到身体,这次垫毛巾的小哥却碰到了她的皮肤。瞬间,抵触情绪涌上心头,她认定对方是有意慢悠悠地垫毛巾,想借机与自己的身体接触,这是骚扰。 最后,她本能地站起来斥责小哥,并指出对方内心的不良想法。 当时小哥愣住了,或许他内心并非如此,只是单纯想把毛巾叠工整些,更好地服务顾客,所以瞬间显得有些委屈。这种事摆到明面上,大家脸色都不好看——毕竟涉及“骚扰”。 他赶紧解释:“姐姐,我没有想冒犯您的意思。我刚来店里没多久,手法还不到位,可能垫毛巾时用时长了点,不小心碰到了您的皮肤,但我绝对不是故意的,在这里给您真诚道歉。” 这时,其他顾客也望了过来,大多觉得垫毛巾时碰到皮肤很正常,还觉得女子有点小题大做。“既然这么排斥接触,就不该来外面洗头”,但大家都是顾客,只能劝和,没直接说女子不对,只说“小事一桩,道歉就算了”。 但女子不同意:“哪有这样触碰我底线的?我可是女性,你们给女性洗头时更应该注意。我并不是无中生有,平时也来这里洗,其他店员从没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也从没投诉过。为什么这个小哥让我感觉不舒服?肯定是他的做法确实让我心生芥蒂呀,不能就这么算了。要是其他女顾客来洗,不像我这样敢于表达,难道就白白被欺负了吗?” 这时,店长赶紧出来给女子赔礼道歉:“实在对不起,这个店员确实刚来不久,是我们培训不到位,是我们的过错。” 女子看到两人道歉,却并未消气。她觉得这不能只靠道歉解决,要让对方加深记忆,不能这样“欺负女性”,必须让对方出钱,才能将这种不轨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最后店家也不答应了:“洗头发哪有不触碰皮肤的?垫毛巾不小心碰到,那洗头发时还要碰头皮、碰额头呢。照你这么算,我们还开什么店?成天不赚钱,还得赔个精光啊。” 女子见状,赶紧报警求助。民警赶到后,女子振振有词地讲述了自己“被侵犯”的过程。店长赶紧让民警坐下,把小哥给女子垫毛巾的过程演示了一遍,称这是正常操作,可能只是时间稍长了点。 民警听完后问女子:“你是让对方给你赔礼道歉,对吧?”女子说:“他们俩已经给我道歉了,但我认为不能只道歉,必须赔偿,因为我不能让他们白白摸了十几秒。” 女子倒是爽快,直接说出了自己的诉求。不过这件事最后有没有赔偿,民警让大家关注公告即可。 一、店员给女子垫毛巾,触碰到女子颈部肌肤的行为是否算骚扰?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服务业来说,像理发、按摩这类行业,肢体接触不可避免。若店员仅是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无故意挑逗或超出必要范围的接触,很难认定为骚扰。 若顾客明确表示“不希望触碰”某些部位,店家仍坚持,也可能涉嫌侵权。 二、女子坚持要“经济赔偿”,法律上支持这种“被触碰就要赔钱”的诉求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女子因被触碰产生了身体伤害需要就医治疗,那么相关的医疗费用等合理支出,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不过,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格权受到侵害,且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在此次事件中,如果仅仅是不小心触碰到颈部皮肤,没有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害或严重精神损害,仅以被触碰为由要求经济赔偿,在法律上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素材来源于杭州网8月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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