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经营烟酒店3年3个月时,房东突然提出其司机想接手店铺,要求女子转让。经协商,女子以17万元的价格连店带货转出,司机支付10万元后,就剩余7万元尾款出具了欠条。一年多过去,尾款始终未收回,司机称店铺已由房东女儿经营,让女子向其索要,而现任店主表示不认识女子,女子联系房东时反遭辱骂,这笔欠款的追索陷入僵局。 樊女士的烟酒店运营已逾三年,客源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房东提出转让要求时,虽无明确的合同条款强制其退出,但基于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的主导地位,以及“三年一续租”的潜在约束,樊女士最终同意转让。
协商时她咬着牙说 “17 万,连货带装修,少一分都不行”,房东拍着司机小石的肩膀笑:“行,让他给你。”
双方商定的17万元转让款包含店内所有商品、装修及经营权,司机小石作为受让方,当场支付10万元,对剩余7万元出具了书面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 尾款拖欠期间,樊女士多次向小石催讨,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一年后,小石才告知店铺已转由房东女儿经营,债务理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并指引樊女士前往店铺找房东女儿交涉。
然而,当樊女士找到店铺时,现任店主(据其表述为房东女婿)明确否认与该债务存在关联,声称店铺是从房东或物业处接手,与小石的转让行为无关,且不承认认识樊女士。 在与店主沟通无果后,樊女士尝试联系房东说明情况,希望其介入协调。
但房东对此事表现出强烈抵触,不仅拒绝提供任何帮助,反而对樊女士进行言语斥责,坚称此事与己无关,让其自行与小石解决。 从法律层面看,樊女士与小石签订的转让合同及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小石作为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方,无论店铺是否转手,均需承担支付尾款的义务。
房东及其女儿、女婿并非合同当事人,与樊女士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法定的还款义务。 小石将店铺转让给房东女儿的行为,属于其与第三方之间的二次转让,若未就债务转移与樊女士达成书面约定并获得同意,该转让行为不影响其对原债务的承担。
现任店主以“从房东处接手”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除非樊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自愿承接该笔欠款。 目前,樊女士的追索路径仍应指向小石。即便其身体受伤或存在其他客观困难,也不能成为免除债务的理由。
若协商无果,樊女士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凭借转让合同、欠条等证据,要求小石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整个事件中,房东的态度从最初促成转让到后续拒绝介入,现任店主与小石、房东之间的关联,使得事件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但从法律关系梳理,债务主体清晰,樊女士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保障,关键在于固定证据并及时采取维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