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张女士和男友刘先生忙到凌晨 1 点多才入住酒店,累得不行裸睡后还反锁了房门。可半夜,张女士被开门声惊醒,竟和陌生男子四目相对,吓得赶紧裹住自己。事后前台称反锁没用,刷卡能进。刘先生气坏,要求酒店退一赔三共 2000 元,酒店却甩锅给前台。张女士被折磨得吃不下饭、精神恍惚,找调解员后,酒店退回房费并赔三倍 564 元,还开始整顿。这酒店赔偿是不是太少了?以后住酒店咋保障安全呢? 张女士和刘先生是一对情侣,当天,他们忙了一整天,从早到晚,各种事务缠身,累得腰酸背痛。 等把所有事情都处理完,时间已经到了凌晨 1 点多。两人拖着疲惫不堪的身体,来到了酒店办理入住。 进了房间,他们实在是累得不行了,衣服一脱就准备裸睡。刘先生还特意把房门反锁上,想着这样就能安安心心地睡个好觉,毕竟忙了一天,太需要一场酣畅淋漓的睡眠来恢复精力了。 可谁能想到,半夜的时候,张女士睡得正香,突然被一阵开门声惊醒。她迷迷糊糊地睁开眼睛,这一睁眼可把她吓得不轻,只见一个陌生男子正站在门口,和她四目相对。 张女士瞬间清醒过来,吓得赶紧用被子裹住自己,大声尖叫起来。刘先生也被这尖叫声惊醒,看到眼前的场景,也是又惊又怒。 事后,他们气冲冲地找到前台理论。没想到前台工作人员竟然轻描淡写地说:反锁没用,我们刷卡就能进。 这可把刘先生气坏了,他觉得酒店的管理实在是太混乱了,房门反锁居然形同虚设,这让他们住客的安全怎么得到保障? 刘先生越想越气,他要求酒店退一赔三,总共 2000 元。他觉得酒店既然没有尽到保障住客安全的责任,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误付出代价。 可酒店呢,却把责任甩锅给前台,说这是前台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和他们酒店整体管理没关系。这理由也太牵强了吧,前台不就是酒店的一部分吗?怎么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呢? 张女士被这件事折磨得够呛,每天吃不下饭,晚上也睡不好觉,整个人精神恍惚。她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了,心里留下了很大的阴影。刘先生看着女友这样,心里又心疼又着急,他决定一定要为女友讨回公道。 于是,他们找到了调解员。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开始和酒店进行沟通协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酒店和张女士、刘先生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有义务为住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这其中就包括保障房门的安全,确保住客的隐私不受侵犯。 可现在房门反锁形同虚设,陌生男子能轻易刷卡进入,这明显是酒店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2,从侵权的角度来看,酒店的行为还侵犯了张女士和刘先生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张女士和刘先生在酒店房间内裸睡,这属于他们的私人生活范畴,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陌生男子闯入,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酒店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对于酒店把责任甩锅给前台的说法,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前台工作人员是酒店的员工,其执行工作任务时的行为后果应该由酒店来承担。 就算前台工作人员存在操作失误,酒店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酒店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4,张女士和刘先认为酒店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就是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酒店可能并没有故意欺诈的意图,只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所以严格来说,可能不太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不过,酒店确实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酒店退回房费并赔三倍 564 元,这个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呢? 这就要看张女士和刘先生实际遭受的损失了。除了房费损失,他们还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酒店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必须罚到倒闭!”湖南长沙,一对情侣深夜入住酒店,没穿衣服就睡着了。万万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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