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春,男子对一女子有好感,他听对方说手机坏了,大手一挥转了3500,让她换个新的,并备注这是“彩礼”钱。两人恋爱后,男子偶尔会给女子转520、1314元以表心意,可好景不长,两人最终还是分了手,男子翻出转账记录,后悔万分,他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自己转的1.8万元,法院判了! 8月13号,红星新闻报道,2024年5月,刘某和彭某在微信上聊得火热,没几天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那会儿两人正处在热恋期,刘某偶尔会给彭某发红包,520块的"我爱你"、1314块的"一生一世",每一笔转账都带着特殊意义。 在彭某眼里,刘某是个非常懂浪漫的男人。 刘某觉得这是表达心意的方式,彭某收着也开心,谁都没把这当回事。 直到2025年3月,两人因为琐事吵得不可开交,最终分了手。 刘某翻着微信转账记录,开始后悔了,这些钱可都是奔着结婚去的,现在婚没结成,总得要回来吧? 他算了算,从恋爱到分手,自己前前后后给彭某转了18852元,其中还有笔3500块的转账备注着"彩礼"。 于是,刘某一纸诉状把彭某告上法庭,要求把钱全部返还不说,还要对方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刘某拿着转账记录据理力争,说520、1314这些数字看着像红包,但我是以结婚为目的给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在结婚的条件没了,钱就该还回来。 然而,彭某始终没露面,连份书面答辩都没交,仿佛这场官司与她无关。 法官仔细查看了所有转账记录,发现除了那笔3500元,其他都是几十到500块的小额转账。 法官认为,恋爱期间发点小红包表达爱意,这在年轻人里太常见了,要是都算成附条件赠与,那大家谈恋爱时岂不是都要留个心眼,太累! 而案子的关键,在于那笔3500元的转账上。 刘某说这是彩礼,法官调出了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 原来2024年5月18号那天,彭某跟刘某抱怨手机坏了,刘某立马说:我给你买新的。 第二天,彭某选好某品牌手机告诉刘某,刘某想转账时发现彭某微信收不了款,还急着帮着联系客服解禁。 5月20号中午12点04分,刘某终于转出3500元,备注栏里写着"彩礼",并跟彭某说:"可以啦"、"情人节快乐哦"。 彭某收了钱也懵,说你怎么给我转那么多?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聊天记录里根本没提结婚的事。 法官认为,这不并不是什么彩礼,而是刘某知道对方手机坏了,主动要给人买新手机。 520当天转钱,还祝人家情人节快乐,这更像是热恋中的赠与。 有人说,这刘某太搞笑,3500元也要备注彩礼,我一个男的都觉得离谱。 也有人说,我认为只要是备注了,没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定要返回,节日礼物除外。 没有结婚前,花别人的钱就应该退钱。不存在谁应该为谁花钱一说。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刘某能要回自己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吗?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刘某在恋爱期间向彭某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小额款项,以及主动提出为彭某购买手机的3500元,均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刘某的转账行为未要求彭某提供对价,属于单方面财产转移。 从聊天记录可见,刘某主动提出赠与?如“我给你买新的”,彭某通过接收款项表示接受。 小额红包20元至520元,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3500元虽数额较大,但源于刘某获悉彭某手机损坏后的主动赠与,亦非以结婚为直接目的。 法院认定这些转账属于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赠与,关键在于刘某未在转账时明确约定“以结婚为目的”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未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要求返还,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刘某的主张因缺乏证据,很可能会被驳回。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刘某主张其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彭某返还财产。 然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某的诉求未能成立,原因如下:刘某虽在3500元转账中备注“彩礼”,但聊天记录显示其真实意图是赠与手机,而非以结婚为前提。其他小额转账更无任何关于结婚条件的表述。 刘某的转账行为与“结婚”这一未来事件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的“条件”属于主观推测,无客观证据支撑。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某需证明转账时双方已就结婚条件达成合意。但彭某未出庭应诉,刘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法院无法采信其主张。 法院认定,除了这3500元,其他小额转账都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馈赠,不用还。 可就连这3500元,因为实际是赠与手机的钱,也不是刘某主张的彩礼性质,所以也不用返还。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诉求。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广东阳春,男子对一女子有好感,他听对方说手机坏了,大手一挥转了3500,让她换个
每日案论
2025-08-14 1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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