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本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可在上海,一场因财产侵占引发的家庭纠纷却闹上了法庭。女子李某将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接到家中照料,意外发现父亲名下的 62 万元存款被哥哥李某某取走,父亲的金首饰也不翼而飞,就连亡母的 6.3 万元丧葬费也被哥哥占为己有。愤怒的李某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李某与李某某是兄妹,父亲老李今年 78 岁,因突发脑溢血导致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母亲在一年前因病去世,此前父亲一直由哥哥李某某照料。2024 年 5 月,李某心疼父亲,主动提出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 在整理父亲物品时,李某发现了一张银行存折,上面显示原本有 62 万元存款,可如今余额仅剩几百元。她心中疑惑,父亲一生节俭,这笔钱是他和母亲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怎么会突然没了?带着疑问,李某到银行查询明细,结果让她如遭雷击:近一年来,哥哥李某某分 23 次将这笔钱取走,每次取款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更让李某气愤的是,她发现父亲常年佩戴的金戒指、金项链也不见了踪影。向父亲询问时,口齿不清的父亲只能含糊地说 “老大拿了”。李某又想起母亲去世时,亲友们凑的 6.3 万元丧葬费,当时由哥哥负责保管,可母亲的葬礼办得十分简单,这笔钱也被哥哥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如今看来显然是被他私吞了。 李某找到哥哥李某某对质,李某某起初矢口否认,在李某拿出银行流水等证据后,他才辩称这些钱是父亲自愿给他的,用于 “日常开销和看病”,金首饰则是 “帮父亲保管”。但对于丧葬费的去向,他始终避而不答。 为了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哥哥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其返还侵占的财产。 庭审中,李某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父亲的病历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她表示,哥哥在担任监护人期间,不仅没有妥善照顾父亲,反而利用父亲生活不能自理的机会,大肆侵占其财产,严重损害了父亲的利益。 李某某则辩称,自己照顾父亲多年,付出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取走存款是经过父亲同意的,用于给父亲买药、请护工等开支,只是没有保留好票据。 李某某的律师提出,李某某作为长子,一直履行着赡养义务,虽然在财产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并未构成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 的情形,不应撤销其监护资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致分析。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老李因脑溢血导致精神健康状况不佳,无法独立处理财产事务,李某某作为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父亲的财产,且处分财产必须以维护父亲的利益为前提。但从银行流水来看,李某某在短时间内频繁大额取款,且无法提供合理的支出凭证,显然超出了 “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的范畴。 此外,丧葬费是专门用于母亲丧葬事宜的费用,李某某将其占为己有,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侵犯了母亲的遗产权益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父亲老李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未经父亲同意,擅自取走其 62 万元存款,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同时侵占父亲的金首饰和母亲的丧葬费,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违背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撤销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某为父亲老李的监护人,并判令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侵占的 62 万元存款、金首饰及 6.3 万元丧葬费。 这起案件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在享有监护权利的同时,更要履行好监护义务,不能利用监护便利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在家庭中,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财产上的妥善管理。当父母丧失自理能力时,子女更应恪守道德和法律底线,维护好父母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亲情抛之脑后。 同时,当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其他亲属或有关组织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法律会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保护伞,让任何侵犯他们权益的行为都受到应有的制裁。 这场家庭纠纷也警示人们,亲情不能被金钱所吞噬,唯有坚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才能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扬言要“当面强奸女儿”的民警,一审被判8年。2024年1月的时候,上海一对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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